海行規發[2010]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大力推進海淀區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的建設與發展,提升創業企業孵化服務能力,營造良好的創新創業環境,根據海淀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涉及資金從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海淀園管委會作為管理機構,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四條??本辦法重點支持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增加基本建設投資,完善創新創業環境;鼓勵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加大增值服務投入,不斷提升增值服務能力;推動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加強人才引進與培育,吸引更多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進入園區創業和工作;引導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增加對在園區內企業的創業投資,提高融資服務能力。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創業孵化機構,是指負責建設和運營科技企業孵化器、科技企業加速器、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的企事業單位。
科技企業孵化器(以下簡稱孵化器),是指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培養高新技術企業和企業家為宗旨的科技創業孵化機構,包括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留學人員創業園和國際企業孵化器。
科技企業加速器(以下簡稱加速器),是指以高成長性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通過創新服務模式滿足企業對空間、管理、服務、合作等方面個性化需求的一系列建筑產品和服務網絡,旨在加速科技成果轉化,培育并助推高成長性企業發展的產業服務項目。
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是指由行業協會、大專院校、科研院所、企業和其他社會團體興辦的開放式技術支持服務機構,以及孵化器、加速器、大學科技園內的科技條件平臺。
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是指海淀區行政區域內經政府部門批準設立的以發展高新技術產業、高端服務業、文化創意產業等產業及總部經濟為主的各種特色產業空間。
第六條??本辦法所稱大學科技園,是指經國家科學技術部、教育部認定的“國家級大學科技園”和經過市科委、市教委和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認定的“北京市大學科技園”。
第七條 ?享受本辦法支持的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必須具備如下基本條件:
(一)經營主體注冊在海淀區,并在海淀區辦理稅務登記;
(二)有固定的經營場所,且位于海淀轄區內;
(三)符合國家、北京市及海淀區相關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的認定要求。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條??支持社會資本投資設立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增加基本建設投資,優化創新創業軟、硬件環境。
(一)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孵化器、加速器、大學科技園、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對其年度新增基本建設投資給予一年的貼息,貼息金額不超過按同期銀行貸款基準稅率計算利息的50%,最高支持金額為300萬元。
(二)對產業聚集區及專業園區按照生態型園區理念組織園區建設和管理,符合生態型園區規劃的項目,按項目總投資額20%給予支持,最高支持金額為200萬元。
(三)鼓勵社會資本投資建設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按其年度新增投資額的20%給予補貼,同一平臺每年最多補貼200萬元。
?第九條??鼓勵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拓展創業孵化服務,提升增值服務能力。
(一)鼓勵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提供增值服務,建立創業導師制,加強創業輔導,加大增值服務投入,對其年度增值服務投入經費給予最多30%的補貼。
(二)鼓勵加速器采取優惠措施吸引企業入駐,降低企業成本,按照實際出租面積給予加速器每天每平方米0.5元的補貼,最多補貼兩年。
(三)鼓勵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為海淀區科技企業提供服務,降低企業成本,按其對海淀區科技企業年度實際服務收入給予20%以內的補貼,最高補貼200萬元。
第十條??鼓勵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引進、培育和推薦高層次創新創業人才,并給予物質獎勵。
(一)每推薦成功一人被納入“千人計劃”,獎勵該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10萬元,每推薦成功一人被納入“高聚工程”或“海聚工程”,獎勵該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5萬元。
(二)鼓勵孵化器提供優惠條件,吸引海外留學人才回國創業,每新引入一家留學人員企業,獎勵該孵化器1萬元。
第十一條??繼續發揮企業博士后流動站在促進校企聯合、培育優秀青年人才方面的先鋒作用,每年安排不少于300萬元的博士后工作專項資金,用于企業博士后流動站企業分站建設補貼、博士后研究項目資助及學術交流活動補貼,以及以博士后制度為平臺的校企產學研交流及博士后學術交流活動補貼。
第十二條??鼓勵孵化器對在孵企業開展創業投資,根據孵化器上一年度對在孵企業實際現金投資額給予不超過30%的補助。
第十三條??鼓勵創業孵化機構在海淀區發展,培育高新技術企業,為園區經濟發展做貢獻。
(一)鼓勵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聚集優質企業,對年度新入駐園區且年度區級財政貢獻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的企業,按其區級財政貢獻5%的標準獎勵該企業所在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該項資金用于改善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的軟硬件環境。
(二)鼓勵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培育上市企業,每上市一家企業,獎勵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50萬元。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四條??本辦法涉及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按照《海淀區關于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海淀園管委會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定期向社會發布申報指南,明確具體支持方向、支持重點以及申報途徑、受理部門、受理時間、評審流程等。
第十六條??創業孵化機構和大學科技園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在海淀區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統一申報平臺上進行申報,并根據相關要求向海淀園管委會報送材料。海淀園管委會依據有關規定,受理申請,開展評審工作。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七條??專項資金必須??顚S?,接受資助的單位應在項目建設期內積極推動項目實施,項目完成后,應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總結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八條??接受資助的單位必須配合海淀園管委會、區財政局及其他有關單位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九條??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相關部門有權收回政府支持資金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