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中小企業發展,改善中小企業外部經營環境,規范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財政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北京市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由北京市財政局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中央財政安排專用于支持我市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資金納入專項資金管理。
各區縣財政部門應建立本區縣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專項資金,在同級預算中安排。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具有法人資格,有利于滿足社會需要,增加就業,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生產經營規模屬于中小型的各種所有制和各種形式的企業。
第四條 中小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原國家經貿委、原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部、國家統計局聯合下發的《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國經貿中小企[2003]143號)執行。
第五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應符合市政府確定的產業和區域發展政策及我市經濟發展總體規劃,堅持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確保專項資金的規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六條 專項資金由北京市財政局會同本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職責明確、管理科學、分工合作、強化監督的運作機制共同管理。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管理使用應起到鼓勵和引導各級政府、金融機構、社會資本等多方面資金,共同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作用。
第二章 資金的使用范圍
第八條 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項目:
(一)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建設項目,支持對象為以中小企業融資擔保為主業的信用擔保機構,主要包括:
1、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彌補代償損失;
2、支持中小企業再擔保事業發展;
3、完善我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其他事項。
(二)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項目,指為支持中小企業發展構建的具有平臺式公共服務職能的服務機構的項目,主要包括:
1、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輔導、管理、信息、咨詢等服務的綜合性項目;
2、為中小企業提供共性技術及專業化服務的項目;
3、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改造、擴建項目;
4、促進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建設的其他項目。
(三)扶持中小企業發展項目的范圍,主要包括:
1、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創新項目;
2、利用先進適用技術改造傳統產業項目;
3、新技術推廣、新產品開發、產業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4、為大企業協作配套、專業化發展項目;
5、開拓國際市場項目;
6、開展特色經營和業態創新、采用新的經營方式和管理技術提升管理水平的項目;
7、采用現代流通方式整合社會資源,發展符合政府引導方向的便民服務類項目;
8、推進綠色經營和綠色消費,符合發展循環經濟的項目;
9、市政府要求扶持的其他項目。
(四)中小企業清潔生產項目,主要包括:
1、實施中小企業清潔生產改造項目;
2、組織開展中小企業清潔生產審核項目;
3、中小企業清潔生產技術、信息和服務平臺項目;
4、推進我市中小企業清潔生產工作的其他事項。
(五)市政府要求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專項資金重點支持為中小企業發展提供信用擔保、公共服務平臺建設項目,以及中小型高新技術企業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創新和產業技術成果轉化項目。
第三章 資金支持方式
第十條 專項資金具體扶持方式,主要有銀行貸款貼息、財政撥款補助和引導性委托入股方式:
銀行貸款貼息,主要用于企業技術改造,以及形成較大產業化規模效益的科技成果轉化項目。
財政撥款補助,主要用于企業技術研究開發成果轉化、新產品研制、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建設、企業技術中心、孵化器建設等項目。
引導性委托入股,主要用于符合重點發展的產業方向,能較快形成產業規模和經濟效益的產業化開發項目。
第十一條 已享受市政府其他專項資金支持的項目,專項資金在同一年度內不再予以支持。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支持標準為:
財政撥款補助額度,原則上不超過該企業的注冊資本金額,最高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銀行貸款貼息額度,根據項目貸款額度及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確定,項目貸款利率低于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貸款利率的,按實際利率給予補助。每個項目每年最高貼息額度不超過300萬元,重點扶持項目每年貼息額度不超過500萬元,項目貼息期限不超過2年。
引導性委托入股額度原則上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三條 市政府要求支持的重點項目,支持方式、支持額度可不受上述規定限制。
第十四條 對區縣組織申報的中小企業發展項目,區縣財政部門按照一定比例配套安排項目扶持資金的,市級專項資金優先扶持。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的支持方向和扶持重點,根據本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研究制定的中小企業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發展指導目錄確定的原則安排。
第十六條 采取多種方式面向全社會公開征集項目。凡符合條件的企業或中介機構,均可申請使用本專項資金。
區屬企業可通過區(縣)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區(縣)財政部門申報項目,市屬企業及其他企業可通過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申報項目。
凡申報使用本專項資金的項目單位,應按照《北京市市級項目支出預算管理辦法》、《市對區縣專項補助管理暫行辦法》要求,填報項目預算申報書。
第十七條 本市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做好本系統的項目申報組織工作,負責對已扶持項目的監督、管理。會同北京市財政局,對本系統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
第十八條 北京市財政局負責制發年度組織項目申報的通知,安排專項資金年度預算,確定年度專項資金支出結構,下達項目資金指標,辦理專項資金撥付。會同本市相關行業管理部門確定需專家評審的重點項目,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項目實施單位收到財政資金按現行財務制度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第二十條 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中發生的費用包括: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評審及跟蹤管理等費用支出,可在專項資金中列支,但每年不超過當年專項資金總額的2%。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一條 北京市財政局負責對專項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北京市財政局可委托同級審計部門或中介機構對專項資金扶持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相關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項目實施單位在收到財政撥款后,項目建設期每半年向北京市財政局和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報送專項資金使用情況及項目建設情況;項目完成后,項目實施單位應在3個月內向北京市財政局及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報送項目竣工報告和財務決算報告。
第二十三條 北京市財政局會同組織申報的相關行業管理部門,做好扶持項目的績效考評工作。
第二十四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出現違反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根據《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處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區縣財政部門可參照本辦法制定本區縣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十六條 專項資金管理使用中的具體實施細則另行制發。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北京市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