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4日海行規發〔2010〕1號發布,根據2010年6月21日《海淀區人民政府關于修改的通知》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改進財政資金使用模式,推進重大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支持重點產業發展,實現“四個一批”的發展目標,參照《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股權投資暫行辦法》(京科發〔2009〕574號),在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資金(以下簡稱股權投資專項資金),并爭取北京市財政配套支持資金,以股權投資的形式支持海淀區重大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項目,推進其產業化進程,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資金來源與使用原則
第二條 ?資金來源
(一)股權投資專項資金主要來源于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一期安排資金規模3億元,分三年撥付,每年安排1億元,3年后視投資效果調整資金規模。
(二)股權投資專項資金形成的股權退出后的本金及收益。
(三)爭取北京市財政配套支持資金。
第三條 ?資金使用原則
(一)支持重點產業化項目。股權投資專項資金將重點支持區域科技型中小企業重大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項目以及其他符合核心區產業發展導向的重點產業化項目。
(二)不以盈利為目的。股權投資專項資金采用市場化運作方式,以產業促進為主要任務,不以盈利為目的,重點在于激勵企業推進重大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并根據被投資企業發展需要適時保本退出。
第三章 ?投資管理
第四條? 股權投資專項資金決策機構為海淀區建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建設核心區領導小組”),負責股權投資專項資金投資決策、撥付資金安排及其他重大事項決策。
第五條? 由海淀園管委會、區財政局、區科委、區發展改革委、區國資委、區投促局、區金融辦、區審計局等區政府相關部門組成專項工作組,不定期召開股權投資專項資金投資聯席會,對項目投資方案進行評審。
第六條? 股權投資專項資金的業務主管單位為海淀園管委會。
第七條? 專項工作組委托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管理股權投資專項資金,并由海淀園管委會與專業投資管理機構簽訂委托協議,受托投資管理機構以投資額為限依法對外代出資人行使權利并承擔相應責任。受托投資管理機構需定期向海淀園管委會、區財政局報送股權投資專項資金投資進展情況,包括投資計劃與運行情況、被投資企業項目進展情況、投資績效評價以及委托協議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上述委托不得轉委托。
第八條? 按照實際投資資金規模的一定比例向受托投資管理機構支付管理費,管理費經建設核心區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在股權投資專項資金中列支。
第四章? 投資流程
第九條? 海淀園管委會發布《海淀區重點產業化項目股權投資專項資金申報指南》,企業按要求遞交申報材料。
第十條? 海淀園管委會對申報項目進行篩選后,交由受托投資管理機構進行評估,提出初步立項項目。項目須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符合海淀區重點支持的產業發展方向。
(二)具有一定的國家戰略性意義和良好的社會效益。
(三)項目承擔單位掌握核心技術,具有自主知識產權,且知識產權權屬清晰。
(四)項目承擔單位為公司制法人,在資產規模、資金能力、科技力量、產業基礎和市場能力、國際化發展等方面具備較好基礎。
(五)項目承擔單位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完善的管理制度;項目管理團隊具有較高的技術和管理水平,核心管理人員穩定性高。
(六)項目承擔單位需在海淀區辦理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且承諾在獲得股權投資后不遷出海淀區。
(七)股權投資專項資金優先支持海淀區重點企業、百家創新企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十百千工程”重點培育企業及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重點創新型企業。
第十一條? 受托投資管理機構針對申報項目組織開展投資分析、聘請中介機構進行盡職調查,形成投資建議,報專項工作組評審。專項工作組的評審結果由海淀園管委會報建設核心區領導小組審議,確定立項項目。
第十二條? 受托投資管理機構根據建設核心區領導小組決策結果對立項項目承擔單位進行股權投資,辦理工商變更手續,負責投資后管理工作。
第十三條 ?受托投資管理機構根據企業經營與發展需要,制定投資退出方案,報建設核心區領導小組決策通過后執行。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受托投資管理機構可以啟動退出程序:
(一)對于完成階段性參股目標,企業順利實現產業化,可以通過自身經營實現滾動發展。
(二)企業股東會表決通過不再接受股權投資專項資金的投資。
(三)單個項目投資期已超過3年。
第十四條 ?股權投資專項資金形成的股權優先轉讓給被投資企業的科技人員、經營管理人員及原始股東。轉讓價格為股權投資專項資金的出資本金及本金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
第十五條? 股權投資專項資金所得分紅、股權投資專項資金形成的股權退出時所得的本金和收益以及其他收益,均重新納入股權投資專項資金循環使用。
第五章? 投資策略
第十六條? 股權投資專項資金致力于促進海淀區重大自主創新成果產業化。
第十七條 ?在重大自主創新成果從實驗室到產業化的過渡階段進行投資,解決其產業化資金不足問題。
第十八條 ?對重點產業化項目進行階段性參股,遵循“參股不控股”原則,股權投資專項資金的出資比例原則上不超過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30%。除股權投資專項資金外,其他貨幣資金和實物資產的出資應不低于被投資企業注冊資本的30%。出資以資金一次性到位方式和資金分批到位方式相結合。
第十九條? 為有效分散投資風險,結合分階段的投資策略,股權投資專項資金單個項目累計投資金額最高不超過5000萬元。
第二十條? 股權投資專項資金重點關注擁有重大自主創新成果、產品與服務具有巨大市場潛力和較強國際競爭力、擁有優秀和穩定的管理團隊、具備良好的財務狀況的海淀區企業。
第二十一條? 股權投資專項資金由受托投資管理機構以投資額為限依法對外行使出資人權利,受托投資管理機構選派董事、監事參與被投資企業的重大事項決策,原則上不干預企業日常經營活動。受托投資管理機構整合區域相關資源為企業提供政策、管理、財務等方面的指導和服務保障。
第六章? 風險控制
第二十二條? 受托投資管理機構須符合以下基本資質條件:
(一)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二)建立了科學的投資決策體系和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
(三)具備較強的行業分析能力和項目管理能力。
(四)具有在高新技術領域的投資經驗和較好的投資業績,資源整合能力較強。
(五)國家以及市、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二十三條? 受托投資管理機構須制定以下風險控制措施保障股權投資專項資金安全:
(一)制定嚴格的投資流程和投資標準。
(二)與被投資企業就有關事項協商一致并簽訂投資協議。
(三)在被投資企業董事會、監事會中占有席位。
(四)與被投資企業約定定期信息公開機制。
(五)與被投資企業約定退出條款,在企業出現重大經營與財務風險的情況下由原始股東對股權進行收購。
(六)其他有利于保障資金安全的措施。
第二十四條? 股權投資專項資金由受托投資管理機構在指定的托管銀行開立專門賬戶進行托管。
第二十五條 ?股權投資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除閑置資金可用于銀行儲蓄、購買國債和有財政擔保的其他政府債券等無風險保值操作外,不得從事本辦法規定之外的其他操作。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六條? 股權投資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納入公共財政資金考核評價體系,區財政局會同海淀園管委會根據公共財政原則和專項資金的性質建立有效的績效考核制度,定期對資金使用效益進行評估。主要評估指標包括股權投資專項資金實際投資規模、被投資項目實現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等。
第二十七條? 海淀園管委會根據考核標準對受托投資管理機構進行日常考核,考核結果報建設核心區領導小組審核。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