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規發〔2010〕3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發揮海淀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聚集的科技資源優勢,推進一批國際領先的重大科技成果在海淀區實現轉化和產業化,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中涉及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支持資金從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支持范圍與標準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重大科技成果包括:
(一)列入國家重大科技專項的科技成果;
(二)列入國家高技術研究發展計劃(863計劃)或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973計劃)的科技成果;
(三)列入國家科技支撐計劃的科技成果;
(四)列入北京市重大科技專項的科技成果;
(五)獲得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以上、北京市科學技術進步一等獎、國家技術發明一等獎的科技成果;
(六)由海淀區政府確定的其他重大科技成果。
第五條 ?本辦法支持的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須達到以下基本標準:
(一)項目技術含量高、創新性強、成熟度高,具有自主知識產權,處于國內領先或國際先進水平,具備轉化和產業化條件;
(二)項目產品附加值高、市場容量大,項目的產業帶動性強,經濟和社會效益顯著;
(三)項目承擔單位擁有優秀的管理和研究開發團隊,具有較強的成果轉化和產業化能力,承擔的國家級、市級科技計劃項目實施、結題情況良好。
?第六條? 本辦法的支持對象為具備以下條件之一的企業:
(一)持有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并在海淀區新注冊、納稅的企業;
(二)已在海淀區注冊、納稅并承接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的企業。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七條? 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六條的企業(以下簡稱企業)一次性獎勵100萬元。
第八條? 以科技成果作為合作條件與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共同實施轉化,或以科技成果作價入股其他企業的,具體支持辦法按照《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企業股權和分紅激勵實施辦法》的相關條款執行。
第九條? 以股權投資方式對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項目進行支持,按照《海淀區重點產業化項目股權投資實施辦法》執行。
第十條? 對實施重大科技成果產業化的企業,由海淀園管委會會同區發展改革委、區科委等相關單位,對符合條件的產業化項目進行綜合評定,依據評定結果,擇優對入選項目給予最高1000萬元直接資助。
第十一條? 對利用貸款進行規?;a的企業,采取連續三年貸款貼息方式予以支持,貼息額度為銀行當期基準利率貸款利息的50%,最高補助金額為500萬元。
第十二條? 為企業優先提供發展空間,協調解決企業辦公、產業化用地需求,包括:
(一)在海淀區購置土地自建樓宇、廠房作為自用辦公場地,或購置已建成樓宇、廠房作為自用辦公場地,給予一次性資金補貼,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不超過1000元,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金額為500萬元;
(二)在海淀區租用辦公樓宇、廠房作為自用辦公場地的,可享受自注冊年度起連續三年租金補貼,第一年補貼年度租金的50%,第二年補貼年度租金的30%,第三年補貼年度租金的20%,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金額為500萬元;
(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所規定的支持措施,原則上同一企業不得重復享受。
第十三條? 優先推薦企業符合條件的產品和服務列入“中關村科技園區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范項目”和國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
第十四條? 企業享受區政府在行政事項快捷辦理、人才引進、子女就學、勞動保障、醫療健康、商務信息咨詢等方面的協調服務。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按照《海淀區關于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海淀園管委會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定期向社會發布申報指南,明確具體支持方向、支持重點以及申報途徑、受理部門、受理時間、評審流程等。
第十七條 ?企業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在區政府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統一申報平臺上進行申報,并根據相關要求向海淀園管委會報送材料。
第十八條? 海淀園管委會依據有關規定,受理項目申請,開展評審工作。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九條 ?專項資金必須??顚S茫邮苜Y助的企業應在項目建設期內積極推動項目實施,項目完成后,應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總結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二十條? 接受資助的企業必須配合海淀園管委會、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一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相關部門有權收回政府支持資金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