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落實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十百千工程”,做強做大一批具有全球影響力的創新型企業,加快推進海淀區高新技術企業發展,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海淀區促進重點創新型企業發展資金從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支持的重點創新型企業,須同時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屬于以下類型企業之一: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十百千工程”重點培育企業、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重點創新型企業、總部注冊在海淀區的境內外科技型上市公司;
(二)從事的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北京市及海淀區的產業發展導向;
(三)在資產規模、資金實力、科技力量、產業基礎、市場能力等方面具備較好的基礎,對上下游產業有較強的帶動能力;
(四)擁有自主知識產權,掌握行業核心技術,在業內取得顯著業績,為推動行業發展做出較大貢獻;
(五)在海淀區辦理工商注冊并納稅。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五條? 為重點創新型企業優先提供發展空間,協調解決企業辦公、產業化用地需求。對在海淀區購置土地自建樓宇、廠房作為自用生產經營場地,或購置已建成樓宇、廠房作為自用生產經營場地,給予一次性資金補貼,最高補貼標準為1000元每平方米,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金額500萬元。
第六條 ?對重點創新型企業實施符合產業發展趨勢、市場前景廣闊、對提升行業技術水平產生重大影響的產業化項目給予資金支持,最高支持金額500萬元。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項目按照《海淀區重大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支持辦法》執行。
第七條 ?以股權投資方式支持重點創新型企業實施重大產業化項目,具體支持辦法按照《海淀區重點產業化項目股權投資實施辦法》執行。
第八條 ?支持重點創新型企業上市和并購。對重點創新型企業在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給予補助,具體支持辦法按照《海淀區促進企業上市支持辦法》執行。對重點創新型企業實施跨地區、跨國并購和聯合重組發生的中介費用給予補貼,最高補貼金額200萬元。
第九條 ?對列入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十百千工程”的重點創新型企業實行財政獎勵,自本辦法實施年度起,以上一年度為基數,3年內按照企業實際上繳稅收地方留成的環比增加部分的25%標準獎勵企業,每家企業累計最高獎勵金額1000萬元。享受海淀區重點引進企業財政扶持政策的企業不同時享受本條規定的獎勵。
第十條? 優先推薦重點創新型企業符合條件的產品和服務列入“中關村科技園區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試驗、示范項目”和國家及北京市政府采購自主創新產品目錄。
第十一條 ?重點創新型企業享受區政府在行政事項快捷辦理、人才引進、子女就學、勞動保障、醫療健康、商務信息咨詢等方面的協調服務。
第十二條 ?對核心區建設作出突出貢獻的重點創新型企業,按照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十百千工程”要求,可根據實際需求實施“一企一策”,給予特定的支持。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三條? 本辦法涉及資金的申請、審批和撥付程序,按照《海淀區關于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海淀園管委會依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定期向社會發布申報指南,明確具體支持方向、支持重點以及申報途徑、受理部門、受理時間、評審流程等。
第十五條? 重點創新型企業按照申報指南要求,在海淀區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統一申報平臺上進行申報,并根據相關要求向海淀園管委會報送材料。海淀園管委會依據有關規定,受理重點創新型企業申請,開展評審工作。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六條? 專項資金必須??顚S?,接受資助的企業應在項目建設期內積極推動項目實施,項目完成后,應向主管部門報送項目總結報告、項目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七條? 接受資助的企業必須配合海淀園管委會、區財政局、區審計局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十八條? 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財政資金或未按規定使用專項資金的,相關部門有權收回政府支持資金并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海淀園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