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園發〔2014〕27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建設,支持中關村企業借助資本市場實現規范運作和快速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同意支持中關村科技園區建設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的批復》(國函〔2009〕2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等9部委和北京市政府聯合印發的《關于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建設國家科技金融創新中心的意見》(京政發〔2012〕23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加快中關村企業改制上市和并購支持資金(以下簡稱改制上市和并購支持資金)從中關村示范區專項資金中列支,并按照年度預算進行安排。
第二章? 支持對象和標準
第三條? 申請改制上市和并購支持資金的企業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
(二)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成員;
(三)申請改制資助的企業應已從工商部門取得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營業執照;
(四)申請掛牌資助的企業應已取得監管機構出具的同意企業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函;
(五)申請境內上市資助的企業應已取得《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申請受理通知書》;
(六)申請境外上市資助的企業應已完成境外公開發行上市。
第四條 ?申請資助的主辦券商應與中關村企業簽訂推薦掛牌協議,且推薦的企業已取得監管機構出具的同意其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函。
第五條? 申請并購資助資金的企業還應至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境內外資本市場上市公司;
(二)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公司;
(三)“十百千工程”重點培育企業。
第六條 ?改制上市和并購支持資金資助標準如下:
(一)改制資助:每家企業支持30萬元。
(二)掛牌資助:每家企業支持30萬元。
(三)境內上市資助:每家企業支持50萬元。
(四)境外上市資助:每家企業支持50萬元。
(五)主辦券商資助:每家券商支持20萬元。
(六)并購中介費用資助:中關村科技園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關村管委會)對企業并購時發生的法律、財務等中介服務費用,根據并購的類型、并購涉及的交易額給予一定的資助,對每家企業的年度資助金額不超過100萬元。具體如下:
1.境內并購:對并購交易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含)以下的交易,資助實際發生費用的50%,對單個并購項目的年度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25萬元;對交易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交易,資助實際發生費用的60%,對單個并購項目的年度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35萬元。
2.境外并購:對并購交易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含)以下的交易,資助實際發生費用的60%,對單個項目的年度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40萬元;對交易額在人民幣5000萬元以上的交易,資助實際發生費用的70%,對單個項目的年度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人民幣60萬元。
(七)并購貸款貼息資助:中關村管委會對商業銀行為企業開展并購發放的一年期(含)以上的并購貸款,按照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0%給予企業貸款貼息,“瞪羚”重點培育企業的并購貸款貼息比率為45%。對單個企業的年度貼息總額不超過50萬元,每筆貸款享受貼息的時限不超過三年。本辦法所指的并購貸款是指商業銀行依據《商業銀行并購貸款風險管理指引》(銀監發〔2008〕84號),向并購方或其子公司發放的,用于支付并購交易價款的貸款。
第三章? 受理和審核程序
第七條? 申請改制資助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改制資助資金申請表;
(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三)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成員證書復印件;
(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與證券公司簽訂的改制顧問協議復印件。
第八條 ?申請掛牌資助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資助資金申請表;
(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三)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成員證書復印件;
(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監管機構出具的同意企業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函。
第九條? 申請上市資助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上市資助資金申請表;
(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三)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成員證書復印件;
(四)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五)企業或相應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與證券公司簽訂的有關協議復印件;
(六)有關主管部門出具的已受理或批準企業有關發行和上市申請的通知書、備案文件等證明材料。
第十條 申請資助的主辦券商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辦券商完成中關村示范區企業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工作資助資金申請表;
(二)監管機構出具的同意主辦券商所推薦企業進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的函。
第十一條? 申請并購中介費用資助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并購中介服務支持資金申請表;
(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三)與并購中介服務機構簽署的協議(合同)復印件;
(四)并購中介服務收費憑證復印件;
(五)涉及股權收購或資產收購的相關證明材料;
(六)中關村管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條 ?中關村管委會委托專業機構進行并購貸款貼息資助的受理和初審工作。受托機構信息在中關村管委會網站上公布。
第十三條 ?申請并購貸款貼息資助的企業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企業并購貸款貼息資金申請表;
(二)中關村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
(三)中關村企業信用促進會成員證書復印件;
(四)企業并購貸款補貼申請審批表;
(五)企業并購貸款利息單匯總表(加蓋銀行公章);
(六)企業并購貸款利息單、放款憑證、還款憑證等資料復印件;
(七)中關村管委會及受托機構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四條? 受托機構代企業向中關村管委會申請并購貸款貼息支持時,除提供第十三條所列的材料外,還應向中關村管委會提交下列材料原件兩份,受托機構留存一份原件備查。
(一)代企業申請并購貸款貼息報告;
(二)企業并購貸款貼息明細匯總表;
(三)中關村管委會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十五條 改制上市和并購支持資金申請表可從中關村管委會網站下載。有改制、掛牌或上市意向的企業,可下載并填寫《改制上市重點培育企業登記表》,向中關村管委會報備。
第十六條 企業和主辦券商在申請資助時應提交相應材料一式兩份,復印件加蓋公章。中關村管委會審核通過后,辦理相關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七條 受托機構每年代企業提交一次并購貼息申請。中關村管委會收到申請材料并審核完畢后,將利息補貼款撥付至受托機構。受托機構在收到有關貼息資金后的15個工作日內,將利息補貼款撥付至企業。受托機構應于資金撥付完成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關村管委會提交資金撥付情況的說明。
第十八條 ?申請改制、掛牌和上市資助的企業及主辦券商,應當在有關工作完成的半年內向中關村管委會提出資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并購中介費用資助的企業應在完成相關變更手續后6個月內向中關村管委會提出資助申請,逾期不予受理。申請并購貸款貼息資助的企業應在還款結束后6個月內向受托機構提出貼息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 享受本辦法資金支持的企業和主辦券商,應及時向中關村管委會報告有關企業改制、掛牌、上市及并購進展情況。
第二十條? 中關村管委會對企業改制上市和并購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申請企業應留存一套申報材料,并在相關部門對資助資金進行財務核查時提供配合。
第二十一條 ?對改制上市和并購支持資金使用中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相關規定進行處理處分。對于弄虛作假騙取改制上市和并購支持資金的申報單位,除按以上規定處罰外,中關村管委會將在中關村示范區網站予以通報,追回已撥付資金,并不再受理其相關公共政策支持資金的申請。
第二十二條 ?中關村管委會專項委托機構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沒有認真履行職責,在受理、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中關村管委會將依法追究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中關村管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實施,原《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支持企業改制上市資助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1〕31號)和《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并購支持資金管理辦法》(中科園發〔2011〕3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