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規發〔2010〕5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核心區建設,進一步優化打造“四個一批”的區域發展環境,做好重點企業服務工作,促進區域經濟發展,根據國家和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和促進企業發展的相關政策,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涉及的扶持資金從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每年安排2000萬元用于重點企業服務。
第三條 ?本辦法由區投促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指重點企業是:
(一)上年度區級財政貢獻前100名企業;
(二)跨國公司地區性總部、大型國有企事業單位、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種類型企業總部或下屬骨干企業;
(三)政府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
(四)區委、區政府確定的其他重點企業。
第五條? 重點企業原則上在我區工商注冊及國稅、地稅登記,且被稅務部門認定為納稅信譽等級B級(含)以上的企業(或機構)。存在偷逃稅、欠繳稅款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企業(或機構),不能被認定為重點企業。
第六條 ?重點企業名單由區投資促進和稅源建設領導小組會議確定報區政府批準,每兩年更新一次。備選重點企業推薦名單由各主管部門提供。其中:
(一)區級財政貢獻前100名企業由區財政局根據區國稅局、地稅局提供的企業區級財政貢獻排名情況提名;
(二)跨國公司地區性總部、大型國有企事業單位、上市公司及其他各種類型企業總部或下屬骨干企業、政府重點扶持高新技術企業由各牽頭主管委、辦、局提名;
(三)其他由區委、區政府推薦的重點企業。
第七條? 重點企業名單確定后,由政府發文至各有關職能部門落實服務事項。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八條? 列入重點企業名單的企業由區政府頒發《海淀區重點企業服務卡》,重點企業憑卡享受區各有關部門服務綠色通道的服務。
第九條? 重點企業優先享受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核心區范圍內有關政府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及給予先行先試的各種優惠政策。
第十條? 建立重點企業區長聯系制度。由相關部門分類匯總企業發展需求,有針對性地安排區領導接待企業負責人。(責任單位:區投促局)
第十一條? 建立重點企業座談會制度。由區投資促進和稅源建設領導小組組織重點企業座談會,聽取企業對政府部門和區域發展環境的意見,根據內容和專題每季度舉辦一次。(責任單位:區發展改革委)
第十二條? 建立重點企業聯誼制度。區政府出面組織重點企業聯誼活動,為企業間橫向交流、商機互動提供平臺。(責任單位:區投促局)
第十三條? 建立行政事項快捷辦理制度。區各有關職能部門設立專門窗口(指定專人)、專用服務電話或電子郵箱為企業提供各項服務。重點企業可以憑服務卡或通過電話預約辦理各項業務,必要時相關部門上門服務。(責任單位:各相關部門)
第十四條? 建立重點企業子女教育保障制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協調解決重點企業中層以上管理人員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的入學問題;重點企業高管(副總以上)或經重點企業推薦并經區教委認可的核心骨干人員子女有入學需求的,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協調轄區內優質教育資源解決。優質教育資源名單由區政府確定。(責任單位:區教委)
第十五條 ?建立重點企業勞動和社會保障服務、高端人才引進協調服務制度。
(一)為重點企業提供優質存檔服務、預約或上門服務,優先辦理各項手續。
(二)為重點企業優先辦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證和普通高等學校非北京生源應屆畢業生留京相關手續;重點企業引進急需人才、聚集高端人才享受核心區先行先試的優惠政策。
(三)符合北京市解決夫妻兩地分居條件,優先辦理報批手續。(責任單位:區人力社保局)
第十六條 ?建立重點企業衛生和醫療保障制度。
(一)協調確定定點醫療機構每年為有需求的重點企業高管(副總以上)免費體檢并建立健康檔案,對上述人員就醫實行預約專家門診和導醫服務,并協調辦理住院事宜。定點醫療機構名單由區政府確定。(責任單位:區公共委)
(二)為重點企業優先辦理衛生許可證,無償提供衛生技術指導和衛生信息。(責任單位:區衛生局)
第十七條? 結合核心區建設,在區政府設立的戶外宣傳資源上為重點企業協調提供宣傳推廣服務。(責任單位:區市政市容委)
第十八條? 區政府設立的各類專項扶持資金優先支持重點企業。
第十九條? 對于本辦法中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的企業或機構,授予“海淀區貢獻突出企業”稱號,區政府頒發榮譽證書,獲獎企業名錄在有影響的媒體整版發布。在同等條件下,政府優先采購獲獎企業的產品和服務。
第四章? 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條? 海淀區政府投資促進局重點企業事務中心統一受理本辦法規定的重點企業所需政府服務有關事項。
第二十一條? 獲得“海淀區貢獻突出企業”稱號的企業或機構若在獲得獎勵后發現有偷逃稅、欠繳稅款及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停止給予獎勵。
第二十二條? 各責任單位未按本辦法執行或執行不力的,由區監察局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第二十三條? 各責任單位制定落實本辦法相關措施的實施細則,報區投資促進和稅源建設領導小組及區監察局備案。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區投資促進和稅源建設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