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行規發〔2010〕10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科學發展觀,落實《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首都金融業發展的意見》(京發〔2008〕8號),推動海淀區股權投資行業規范、快速發展,吸引國內外各類股權投資機構聚集并投資于我區企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涉及資金從支持自主創新核心區企業發展專項資金中安排。
第三條? 區金融辦作為業務主管部門,負責本辦法的管理和實施。
第二章? 支持范圍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股權投資機構是指在海淀區進行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并從事股權投資業務活動的股權投資企業及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第五條? 本辦法中股權投資企業的業務活動指:
(一)直接投資于企業;
(二)接受其他股權投資企業及經濟組織的委托,管理其股權投資業務;
(三)提供股權投資及管理咨詢;
(四)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六條 ?本辦法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業務活動指:
(一)接受其他股權投資企業及經濟組織的委托,管理其股權投資業務;
(二)投資于其他股權投資企業及經濟組織委托其管理的項目;
(三)提供股權投資項目推薦和評估服務;
(四)提供股權投資及管理咨詢;
(五)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
第七條 ?申請本辦法政策支持的股權投資企業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僅限于投資未上市企業,且對單個企業的投資不得超過股權投資企業總資產的20%;
(二)應當在章程、委托管理協議等法律文件中,明確管理運營費用或管理顧問機構的管理顧問費用的計提方式,建立管理成本約束機制;
(三)資信良好并由具備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法人或自然人作為主要發起人;
(四)股權投資企業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或等值外幣。首期出資應在企業注冊登記前繳納,且企業實收資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出資應在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5年內全部繳清。境外投資者投資的股權投資企業,首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且應當自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其余出資應在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全部繳清。股權投資企業的實收資本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五)已完成實際投資,即投資資金已到位;
(六)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或會商;
(七)此前未獲得過相關補助。
第八條 ?申請本辦法支持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資信良好并由具備股權投資或相關業務經驗的法人或自然人作為主要發起人,有必需的股權投資業務管理人員;
(二)注冊資本不低于1000萬元人民幣或等額外幣,首期出資應在企業申請注冊登記前繳納,且企業實收資本比例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20%,其余出資應在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2年內全部繳清;境外投資者投資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首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且應當自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其余出資應在企業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3年內全部繳清;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的實收資本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并出具證明;
(三)在北京市金融工作主管部門或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備案或會商;
(四)此前未獲得過相關補助。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九條 ?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且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在海淀區的股權投資企業,正式開展股權投資業務并完成第一筆投資業務后,可以申請一次性資金補助。
注冊資本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5億元人民幣以下且第一筆業務投資于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在海淀區的企業的,補助50萬元人民幣;注冊資本5億元人民幣(含)以上且第一筆業務投資于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在海淀區的企業的,補助80萬元人民幣。第一筆業務投資于海淀區以外地區的,可以按上述補助標準70%的額度申請一次性資金補助,申請補助后又投資于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在海淀區的企業的,可以按上述補助標準30%的額度再次申請。
第十條 ?新設立或新遷入海淀區且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在海淀區的股權投資企業及總部型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租用辦公用房從事投資業務的,可以享受三年租金價格補貼。第一年補貼50%,第二年補貼30%,第三年補貼20%。其中:對于股權投資企業,注冊資本5億元人民幣(含)以上,補貼面積不超過500平方米;注冊資本5億元人民幣以下、1億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貼面積不超過300平方米。對于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貼面積不超過400平方米;注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1000萬元人民幣(含)以上的,補貼面積不超過200平方米。
第十一條 ?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適用于2007年1月1日以后注冊于或遷入海淀區的股權投資企業和股權投資管理企業。
第十二條? 鼓勵股權投資機構積極開展業務,促進企業上市(或掛牌)。具體鼓勵辦法按照《海淀區促進企業上市支持辦法》執行。
第四章? 申報與受理
第十三條? 申請本辦法政策支持的股權投資機構應按申報指南在區政府支持企業專項資金統一申報平臺上進行申報,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獲得有關補助的書面申請(須承諾遵守本辦法的相關規定);
(二)機構批準文件或備案情況;
(三)法人代碼證書;
(四)營業執照及國、地稅務登記證;
(五)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六)企業章程或其他進行投資和管理的主要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項目評估標準說明,投資決策程序介紹及激勵約束機制說明等;
(七)企業主要投資管理人員介紹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三名以上(含三名)主要管理人員的從業背景、投資紀錄;
(八)股權投資機構以股份進行投資的,須出具出資轉讓協議和股東會決議;
(九)租賃辦公用房合同;
(十)交費發票;
(十一)書面承諾5年之內不將工商注冊和稅務登記手續遷出海淀區,若遷出則退還區政府全部補助資金;
(十二)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并加蓋公章,一式二份;
申請相關補助的股權投資機構將申請材料交由北京中關村海淀金融創新商會及北京市海淀區創業投資及私募股權投資協會統一受理。經兩部門初審認定符合補助條件的,報區金融辦審核。區金融辦會同相關部門按專項資金的管理辦法進行審核和資金撥付。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確定支持的股權投資機構,在區政府和區金融辦網站等公共信息平臺進行公布。
第十五條? 專項資金必須??顚S?,接受資助的企業必須配合區金融辦、區財政局及其他有關單位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如遇國家或北京市頒布新政策,則按新政策執行;以前已頒布的政策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如遇同時享受優惠政策條款時,可以從優但不得重復享受優惠政策。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區金融辦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