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快“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綠色北京”及中國特色世界城市建設,吸引各類優秀人才在京創新創業,完善高級人才激勵機制,進一步優化首都人才發展環境,特制定本規定。
一、設立北京市高級人才獎勵專項資金,按照公開公正、規范管理、立足高端、注重實效的原則,用于本市高級人才獎勵。
二、對于獎勵額度超過1萬元(含)的高級人才獎勵項目,按照自主申報、綜合評審、審核公示、財政發放的程序進行評審和獎勵。
三、依據本規定對現有高級人才獎勵項目進行規范。需保留的獎勵額度超過1萬元(含)的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組織實施部門須將獎勵依據、獎勵范圍、獎勵額度、評審程序等規定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核備案后方可繼續實施。
四、新設或調整獎勵額度超過1萬元(含)的高級人才獎勵項目,組織實施部門須擬定包括獎勵目的、獎勵范圍、獎勵額度等內容的可行性報告,經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審核報市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
五、鼓勵各類高級人才在京創業工作,對于本市重點發展領域的高級人才按照對首都經濟社會發展貢獻程度給予政府獎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高級人才可申請獎勵,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30萬元:
(一)被跨國公司地區總部,注冊資本1000萬美元(含)以上的外商投資企業,世界500強中的境外公司在京投資的企業及世界知名會計師事務所在京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聘用,連續2年以上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的人員;
(二)被軟件企業、集成電路企業聘用,連續2年以上且年薪15萬元(含)以上的高級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
(三)被北京科技研究開發機構聘用,連續2年以上擔任主任或相當職務且年薪15萬元(含)以上的人員;
(四)被來京投資企業聘用,連續2年以上擔任常務副總經理以上職務及擔任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的人員;
(五)被在京金融企業聘用,連續2年以上擔任副總經理以上或相當職務的人員;
(六)在京國際、國內文化藝術名人、名家和民族傳統藝術專家、優秀運動員、優秀教練員及杰出文化藝術體育產業經營管理人才。
六、符合第五項規定的人員,可在每年5月至9月通過其所在單位分別向市商務委、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發展改革委、市金融局等受理部門申請高級人才獎勵,經受理部門審核匯總后報市人力社保局核準,市財政局撥付相關獎勵資金,由受理部門兌現發放相關獎勵;逾期未申報者不予受理。
七、高級人才獎勵資金由市財政安排,列入市人力社保局年度部門預算。各受理部門應及時向市人力社保局提供下年度高級人才獎勵資金預計支出情況,由市人力社保局匯總后列入年度預算報市財政局統一安排。
八、各相關單位和當事人應如實提供申報材料,對相關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相應行政及法律責任,對于提供虛假材料騙取獎勵的要予以追回。
九、各受理部門嚴格按照規定條件、程序、時間等要求及時受理審核,按職責分工督促落實好高級人才獎勵工作。
十、本規定實施細則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會同市有關部門制定。本規定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市人力社保局、市財政局協調解決。
十一、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30日后實施。2005年制定的《北京市吸引高級人才獎勵管理規定》(京政辦發〔2005〕1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