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廈門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鼓勵服務外包產業加快發展的復函》(國辦函〔2010〕69號)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廈門市行政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
第三條 市科技局牽頭并會同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商務局、發改委組成廈門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協調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協調小組”)。認定協調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
認定協調小組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工作,并對認定中的重大事項進行決策。認定協調小組辦公室承擔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的日常工作,具體職責包括:
(一)負責全市范圍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
(二)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三)遴選廈門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專家。
第四條 申請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從事的業務應屬于下列范圍: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服務等。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上述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具體適用范圍詳見附件。
第五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外包業務管理和統計系統》中注冊并按時申報數據。
(二)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廈門市行政轄區內。
(三)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五)企業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第六條 鼓勵企業獲得有關國際資質認證(包括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開發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信息技術(IT)服務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務提供商環境安全、國際標準化組織(ISO)質量體系認證、人力資源能力認證等)并與境外客戶簽訂服務外包合同。
第七條 市科技局每年初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的申報要求及受理時限。申報受理和認定工作通常每年兩次,自申報截止日至公示結束不超過45個工作日。
第八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按規定填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報送市科技局:
1、企業開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論述;
2、企業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工作場所證明的復印件(加蓋公章);
3、經審計的上年度企業財務報表;
4、企業上年度技術先進服務業務收入以及離岸外包收入表;
5、企業上年度銷售(服務)合同、合作開發合同或委托開發協議書,其中離岸外包業務需提供銀行匯結、外匯收入核銷或外匯收入證明材料;
6、企業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單或個人所得稅繳費單復印件;
7、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或研發能力佐證材料(如獲獎證書、專利證書、軟件著作權證書、技術合同登記證明)。
第九條 市認定協調小組辦公室對受理材料進行初審, 對符合要求的企業,市認定協調小組辦公室從我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家庫中,按技術領域和服務行業組織5至7名專家形成專家組進行評審,其中應有財務專家和技術領域(行業領域管理)專家。經專家組推薦的企業,認定協調小組成員單位進行聯審,提出認定意見,確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名單。
第十條 通過認定的企業名單,在國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網”及市科技局網站上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市認定協調小組辦公室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處理。公示無異議的,報國務院有關部委備案,并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加蓋認定協調小組成員單位公章)。
第十一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被認定之日起3年復審一次。企業應在屆滿3年的前3個月內提出復審申請,逾期不提出復審申請或復審不合格的,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到期自動失效。
復審的重點是根據本辦法第五條第(四)項、第(五)項、第(六)項對企業進行核查。企業復審時申報材料和認定程序與初次認定一致,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換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稅收優惠政策事宜,享受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三條 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并提請認定協調小組辦公室復核。
第十四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商務局、發改委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做好跟蹤管理。對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出現下述情況之一的,相關單位應提請認定協調小組辦公室復核: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2、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
3、技術先進型企業條件發生變化,或認定機構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
復核的重點是對發現的問題或變更的事項進行核查,以明確是否屬實。已經證實問題的企業,提供虛假信息的,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并按有關規定補繳相關稅款,兩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在政策有效期內再次申報按初次申報受理。
第十五條 認定協調小組辦公室自收到成員單位提請復核之日起,應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對企業復核意見,并報國務院有關部委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市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商務局、發改委共同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止。
第十八條《廈門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試行)》(廈科聯〔2010〕30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