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推動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的發展,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我市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科技局牽頭并會同市商務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負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三條? 申請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從事的業務應屬于下列范圍: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上述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具體適用范圍詳見附表。
第四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二)企業具有法人資格,其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南通市(含所轄縣(市)、區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總收入的50%以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五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程序如下:
(一)每年市科技局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的申報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時間。
(二)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根據每年申報通知,填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并附相關佐證材料,向所在地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企業必須對申報材料真實性負責,并出具信用承諾書。
(三)各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受理企業申請材料后,會同商務、財政、國稅、地稅和發展改革部門聯合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由縣(市)、區科技主管部門統一將紙質材料連同電子版報送市科技局。
(四)市科技局會同市商務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發展改革委組織專家進行評審和審核,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發文認定,并頒發“南通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認定企業名單報科技部、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發改委及江蘇省科技廳、商務廳、財政廳、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委備案。
第四章? 政策享受
第六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依據《通知》有關規定,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一)對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二)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的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七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 15 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并提請認定機構復核。
第八條 本辦法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為自認定當年至2018年12月31日。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九條 市科技、商務、財政、國稅、地稅、發展改革委及所在縣(市)、區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十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在被認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4月30日之前參加企業年報統計工作并提交有關報表。
第十一條 對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市商務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市發改委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