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我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展,根據商務部、國家發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信部、財政部、人社部、國家稅務總局和外匯局《關于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通知》(商服貿函〔2016〕208號)精神,結合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改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和《關于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適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8號)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生產(經營)的居民企業有關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請認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是指:
1、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2、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3、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上述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具體適用范圍詳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附件1)。
第四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自證書頒發之日當年起至2018年12月31日,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享受下列稅收優惠。
1、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五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改委組成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小組(以下稱“認定管理小組”),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和年度審核服務工作。
認定管理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技局,負責認定工作申報、受理、評審、復核的組織工作;負責認定管理小組的日常事務性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與程序
第六條 ?申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企業具有法人資格,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
2、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其中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
4、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5、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總收入是指收入總額減去不征稅收入,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七條 ?申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應提交如下材料: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
2、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3、企業技術實力或研發能力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材料,獲本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或科技獎勵證明,獲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證明等復印件(可選報);
4、企業員工花名冊(注明員工學歷結構、從事離岸服務外包人員情況),企業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單復印件;
5、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以及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情況表;
6、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的外包合同、開具發票或收匯證明,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明細表;
7、其它需報送的相關材料。
第八條? 認定管理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由認定管理小組研究提出擬認定企業名單,公示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的企業,由認定管理小組公布認定結果,頒發“寧波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加蓋市科技局、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改委等部門印章),并將認定企業名單報送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和國家發改委備案。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由認定管理小組辦公室進行核實,經核實有問題的不予認定。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九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當自被認定年度的次年起,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將《寧波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年度運行情況表》(附件2)報送認定管理小組辦公室。
第十條? 技術先進性服務企業發生跨市遷移、分立、合并、重組或者變更經營范圍等重大變化,應在15日內向認定管理小組辦公室報告。經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資格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情況變化當年起取消其資格。
第十一條? 有關部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發現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管理小組辦公室復核。經復核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資格并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十二條? 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當取消或終止其資格。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
2、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情況,或無故未按期填報《寧波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年度運行情況表》,經核實不符合認定條件的。
對于被取消或終止資格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上述行為發生之日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附件1: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附件2:寧波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年度運行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