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關于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適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8號)的有關規定,為進一步推動鄭州市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的發展,促進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鄭州市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鄭州市行政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
第三條 市科技局牽頭并會同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展改革委、鄭州新區國稅局、鄭州新區地稅局、省地稅局直屬分局負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二)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鄭州市行政區劃內;
(三)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五)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五條 每年市科技局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的申報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時間。
第六條 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按規定填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并附相關佐證材料,向所在地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提出申請??h(市、區)科技行政部門進行受理,并會同商務、財政、國稅、地稅和發展改革部門按各自職責進行初審,對符合條件的企業,由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統一將紙質材料推薦報送至市科技局。
第七條 市科技局牽頭會同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展改革委、鄭州新區國稅局、鄭州新區地稅局、省地稅局直屬分局,對提交的申報材料組織進行專家評審和審核,對符合認定條件的企業向社會公示;公示無異議的,頒發“鄭州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認定企業名單報國家、省科技、商務、財政、稅務和發展改革部門備案。
第八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為三年。
第九條 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享受下列稅收優惠:
1.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2.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企業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第十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相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并提請市科技局復核。
第十一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經營業務等發生重大變化(如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等)的,應在15日內向市科技局報告,市科技局對企業變更的事項進行核查。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更名的,由市科技局確認并經公示、備案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按要求及時參加企業年報統計工作并提交有關報表。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科技局會同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展改革委、鄭州新區國稅局、鄭州新區地稅局、省地稅局直屬分局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7年5月17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