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推動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業的發展,促進本市企業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能力的提升,增強本市服務業的綜合競爭力,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服務外包產業發展的復函》(國辦函[2013]33號)的精神和經國務院批準并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發布的《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以下簡稱為《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并生產(經營)的居民企業有關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申請認定及其相關管理活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是指: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上述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具體適用范圍詳見《通知》所列附件。
第四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五條 依據本辦法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止,可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申請享受有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六條 上海市科學技術委員會、上海市財政局、上海市國家稅務局、上海市地方稅務局、上海市商務委員會、上海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分別簡稱為“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組成“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協調小組(以下簡稱為“認定協調小組”)”,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和年度服務跟蹤工作。
第七條 認定協調小組下設“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辦公室(以下簡稱為“認定辦公室”)”,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相關人員組成。認定辦公室設在市科委,負責處理日常工作。認定辦公室主要開展下列工作:
(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和年度服務跟蹤工作。負責組織對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進行聯合評審,并提出審查意見。
(二)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應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進行復核。
(三)負責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專家庫的建立和維護。認定機構組成單位推薦熟悉《通知》附件所列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及相關政策的專家,經認定協調小組批準后,輸入專家庫。
(四)建立認定信用制度。對認定過程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企業和參與認定的專家等相關人員予以記錄,并做出相關處理。
(五)建立并管理上海科技網(網址:www.stcsm.gov.cn)上的“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頁(“辦事服務”窗口——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
(六)負責組織全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的宣傳、培訓等事宜。
(七)與認定相關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各區(縣)科委、高新區各個分園管理機構負責受理所在區域內企業提出的認定申請;市認定辦公室組織專家網上評審,召集認定辦公室組成單位成員全體會議,履行相關工作職責;市科委召集認定協調小組會議,負責指導、管理和監督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及年度服務跟蹤工作。
第二章 申請條件與申請材料
第九條 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企業的產品(服務)屬于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二)企業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均在上海市行政區域內的居民企業;
(三)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四)企業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員工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五)企業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六)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本辦法第三條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十條 申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應提供如下材料:
1、企業注冊登記表;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
3、企業法人代碼證副本、企業營業執照副本、稅務登記證(網上提交掃描件,書面提交加蓋企業公章的復印件);
4、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的證明材料;
5、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以及大專以上學歷人員占企業職工的比例說明;
6、企業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以及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情況表;
7、向境外客戶提供的國際(離岸)外包服務的外包合同、開具發票或收匯證明,以及《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明細表》;
8、其他需報送的材料。
上述材料可以在“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頁”上下載。
第三章 申請認定程序
第十一條 申請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工作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企業自我評價
企業對照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條件,進行自我評價。
(二)準備申請材料
企業自我評價后認為符合認定條件的,可按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準備申請材料。
(三)網上注冊登記
在上??萍季W的“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頁”上登錄,按要求填寫注冊登記表,并通過網絡系統上傳。根據注冊獲得的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網上認定管理系統,按要求提供申請材料。企業在網上成功提交后,應在網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并與相關的復印件,一并提交給各區(縣)科委、高新區各個分園管理機構。具體受理時間、地點在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頁上公告。
(四)審查認定
各區(縣)科委、高新區各個分園管理機構分別對各自區域內企業申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電子文本和書面文本材料進行核對,核查復印件原件等,并在復印件上加蓋“復印件、掃描件與原件一致”印章,確定材料完備、真實后,出具正式受理證明。
自企業在網上提交了符合規定要求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以內,各區(縣)科委、高新區各個分園管理機構將企業書面申請材料報送到認定辦公室。
認定辦公室在之后的30個工作日以內完成聯合評審:認定辦公室從專家庫中選擇不少于5名相關專家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并將電子材料通過網絡工作系統分發給所選專家進行網上評價;專家按照獨立公正的原則進行評價,填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專家評價表》,并按要求上傳給認定辦公室;認定辦公室收到專家的評價意見后,對申請企業提出認定意見,確定擬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名單,報請認定協調小組審定。
(五)公示、公告與備案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在上??萍季W的“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頁”上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認定辦公室對舉報的有關問題進行核查,核查屬實的,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
公示無異議的,在上海科技網的“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頁”上公告認定結果,并由認定辦公室頒發統一印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加蓋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印章)和告知書。
認定辦公室應將認定企業名單及時報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四章 后續跟蹤服務與管理事項
第十二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在被認定年度的次年起的每年3月30日之前在上??萍季W的“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頁”上,提交本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總和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比例情況表》、《國際(離岸)外包服務收入占本企業當年總收入的比例情況表》和企業上一會計年度財務報表。在網上成功提交后,應在網上打印具有“stcsm”水印的材料,加蓋企業公章后,提交給其主管稅務機關一份。認定辦公室成員按照認定條件進行審核,若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暫停享受稅收優惠。
第十三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持認定證書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事宜。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暫停企業享受稅收優惠,并提請認定辦公室復核。復核期間,可暫停企業享受減免稅優惠。
第十四條 各區(縣)科技、財政、稅務、商務、發展改革部門及市科技、財政、稅務、商務、發展改革部門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做好跟蹤管理,對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企業,如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及時取消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需要重新申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按本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辦理。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更名的,由認定辦公室確認并經公示、公告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
第五章 罰則
第十五條 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應取消其資格:
(一)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申報資料或信息的;
(二)有偷、騙稅等行為的;
(三)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的;
(四)有環境等違法、違規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
存在上述第(一)款情形的企業,經認定辦公室核實,3年內不得申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質。
第十六條 參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及年度服務跟蹤工作的各類機構和人員對所承擔認定工作負有誠信以及合規義務,并對申報認定及年度服務跟蹤企業的有關資料信息負有保密義務。違反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及年度服務跟蹤工作相關要求和紀律的,3年內不得從事認定相關工作。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市科委、市財政局、市國家稅務局、市地方稅務局、市商務委、市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關于修訂<上海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試行辦法>的通知》(滬科合〔2010〕19號)自2014年1月1日起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