錫科高〔2015〕36號
各市(縣)區科技局、商務(服發)局、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分局)、地方稅務局(分局)、發展改革局: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精神,現就無錫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條件等進行如下調整:
一、將《無錫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與管理辦法(試行)》(錫科發〔2010〕82號)的第五條第(六)款調整為:(六)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企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的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其它認定條件不變。
二、將《無錫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與管理補充辦法》(錫科高〔2013〕133號)的第“二”點下的“4”調整為“企業上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以及離岸外包收入表,企業上年度銷售/服務合同、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協議書等材料,其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需提供銀行結匯或外匯收入核銷等外匯收入證明(需提供總額占企業當年總收入不低于35%的票據)、在岸外包業務需提供銷售或服務發票(需提供與外匯收入核銷證明總額之和占企業當年總收入50%以上的票據)。
三、將《關于組織開展2015年度無錫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申報和復核工作的通知》中的“三、申報與復核材料”“(一)符合《管理辦法》第四條和第五條規定、申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需提交以下材料:”下的第“6”點和“(二)復核企業需提供以下材料:”下的第“4”點,均調整為“企業上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以及離岸服務外包收入表(見附件6、附件7),企業上年度銷售/服務合同、合作開發合同、委托開發協議書等材料,其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需提供銀行結匯或外匯收入核銷等外匯收入證明(需提供總額占企業當年總收入不低于35%的票據)、在岸外包業務需提供銷售或服務發票(需提供與外匯收入核銷證明總額之和占企業當年總收入50%以上的票據)”。
無錫市科學技術局
無錫市商務局
無錫市財政局
江蘇省無錫市國家稅務局
江蘇省無錫地方稅務局
無錫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5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