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社部、稅務總局、外匯局《關于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的通知》(商服貿函〔2016〕208號)及財政部、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以下簡稱《通知》)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長春市行政轄區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的認定。
第三條 市科技局牽頭并會同市商務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委負責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 申請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從事的業務應屬于下列范圍:
(一)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包括軟件研發及外包、信息技術研發服務外包和信息系統運營維護外包等。
(二)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包括企業業務流程設計服務、企業內部管理服務、企業運營服務和企業供應鏈管理服務等。
(三)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
上述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的具體適用范圍詳見附表。
第五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的企業,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二)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長春市行政轄區內。
(三)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四)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五)從事本辦法第四條規定范圍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六)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第六條 每年市科技局發布申報通知,明確具體的申報材料要求及受理截止時間。
第七條 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的企業,應當按規定填報《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報表》,并按申報證明材料清單要求附相關佐證材料,報送市科技局。
第八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商務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委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合規性審查。對通過審查的材料,按技術領域和服務行業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評審。根據專家評審意見,對申請企業提出認定意見,確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名單。
第九條 將認定名單向社會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有異議的,由市科技局對有關問題進行核實處理。公示無異議的,填寫技術先進型企業審批匯總表,報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有關部門備案,并發文認定。
第十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享受《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持相關認定文件向當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享受稅收優惠政策事宜。
第十一條 享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當暫停享受稅收優惠,并提請認定機構復核。
第十二條 市科技局會同市商務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委對經認定并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做好跟蹤管理。
(一)對已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下述情況之一的,應當進入復核程序: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提供虛假信息的。
2.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
3.技術先進型企業條件發生變化,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或主管稅務機關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提請認定機構復核的。
(二)復核的重點是對發現的企業問題或變更的事項進行核查,如明確屬實,對企業進行以下處理:
1.經證實提供虛假信息的,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在2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稅務機關將依法追征稅款。
2.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或其它條件發生變化,并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證實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在政策有效期內再次申報按初次申報受理。
3.企業條件發生變化,未在規定時間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經發現并證實不再符合認定條件的,取消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稅務機關將依法追征稅款。
(三)市科技局會同市商務局、財政局、國稅局、地稅局、發改委確定對企業復核意見,并報國務院有關部委和省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