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號,以下簡稱59號文件)的規定,加強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二條? 市科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展改革委共同組成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主要職責是:
1.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
2.負責對已認定的企業進行監督、管理,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
3.建立認定信用制度,對在認定工作中出現違規行為的企業、專家及相關人員予以相應處理。
第三條 ?認定小組下設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認定小組辦公室)。認定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科委,主要職責是:
1.負責組織專家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
2.負責組織召開認定小組會;
3.承辦認定小組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條件與程序
第四條? 企業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2.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本市行政區域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5.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和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五條? 企業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1.《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
2.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稅務登記證書(復印件)、近一個月(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3.企業技術實力或研發能力證明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證書或獨占許可協議,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獲國家或本市科技計劃項目立項或科技獎勵證明,獲新技術新產品(服務)認定證明等(復印件,可選報);
4.企業員工花名冊(注明員工學歷結構、從事離岸服務外包人員情況),企業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單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5.經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利潤及利潤分配表、現金流量表);
6.《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及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明細表》,附相關證明材料。其中: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合同已在市商務委進行合同執行額登記、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合同已在市科委技術市場管理部門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并已核定技術性收入的,由相關部門就已登記(核定)的業務收入向認定小組辦公室出具證明。企業已登記(核定)的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達到認定條件規定的,企業可不提供合同、發票等證明材料;達不到認定條件規定的,企業須就差額部分提供等額或以上的合同、發票(復印件)作為證明。
以上材料一式兩份,A4紙打印或復印,左側膠裝成冊,在材料右側騎縫處加蓋企業公章,于規定期限內交至認定小組辦公室。企業需同時提交《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電子版光盤一張。
第六條 ?認定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對企業的申報材料進行評審。認定小組根據專家評審意見提出擬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名單,在市科委網站上公示5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由認定小組在市科委網站上公布認定結果,并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加蓋市科委、市商務委、市財政局、市國稅局、市地稅局、市發展改革委公章);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由認定小組進行核實,經核實有問題的不予認定。
第七條 ?按本辦法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有效期自認定當年至2018年12月31日。
第八條? 認定小組每年對資格有效期內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進行審核。重點審核企業是否符合59號文件第二條規定的條件,參照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九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及審核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具體申報時間以認定小組當年發布的通知為準。
第十條? 經認定及通過審核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59號文件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事宜。享受企業所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應填寫《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復核表》,經市國稅局或市地稅局交送認定小組辦公室。復核期間,主管稅務機關暫停企業享受相關稅收優惠。
第十一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變更經營范圍、合并、分立、轉業、遷移的,應在15日內向認定小組辦公室報告;變化后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自當年起終止其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資格。
第十二條 ?對在申請認定中提供虛假信息的企業,取消其資格,認定小組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侗本┦屑夹g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2年修訂)(京科發〔2012〕166號)同時廢止。
附件:
1.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
2.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申請表
3.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及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明細表
4.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復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