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科發〔2019〕6號
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和《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的規定,進一步做好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市科委、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對2015年制定的《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進行了修訂?,F將《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
北京市商務局
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2019年10月24日
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技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將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7〕79號)和《關于將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推廣至全國實施的通知》(財稅〔2018〕44號)的規定,加強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 組織與實施
第二條 市科委、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委組成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小組(以下簡稱認定小組),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本市行政區域內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
(二)負責遴選參加認定工作的評審專家,并加強監督管理;
(三)負責對已認定企業進行監督、檢查,受理、核實并處理有關舉報等事項。
第三條 認定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科委,負責處理認定小組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條件與程序
第四條 企業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法人企業;
(二)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詳見附件)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
(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50%以上;
(四)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五)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35%。
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是指企業根據境外單位與其簽訂的委托合同,由本企業或其直接轉包的企業為境外單位提供《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所規定的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和服務貿易類業務,而從上述境外單位取得的收入。
第五條 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具體申報時限及相關要求以認定小組當年發布的通知為準。企業申請認定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應登錄“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網址:http://tas.innocom.gov.cn),按要求填寫《企業注冊登記表》,并通過“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提交至認定小組辦公室。認定小組辦公室核對企業注冊信息后,確認激活。激活后企業登錄管理平臺,填寫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復核)申請表》;
(二)企業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三)知識產權相關材料、科研項目任務書、獲國家或本市科技獎勵證書、新技術查新報告等相關材料;
(四)企業員工花名冊(注明員工學歷結構、從事離岸服務外包人員情況),企業就業人員社會保險繳費單復印件(加蓋企業公章);
(五)經會計師事務所鑒證的企業上一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
(六)近一個月(季)度的《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復印件);
(七)《企業上一會計年度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收入及離岸服務外包業務收入明細表》,附相關材料。其中:企業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和其他服務貿易類業務應通過“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網址:http://fwmyzb.mofcom.gov.cn/)在市商務局進行登記并已核定服務收入,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合同已在市科委技術市場管理部門進行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并已核定技術性收入的,由相關部門就已登記(核定)的業務收入向認定小組辦公室出具證明。企業已登記(核定)的業務收入占總收入比例達到認定條件規定的,企業可不提供合同、發票等資料;達不到認定條件規定的,企業須就差額部分提供等額或以上的合同、發票(復印件)作為證明。
第六條 認定小組辦公室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后,根據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范圍,隨機抽取專家組成專家組,對每個企業的評審專家不少于5人,并至少有1名財務專家。專家應獨立、客觀、公正的對企業進行評審,評審與其有利益關系的企業時應主動申請并回避。
第七條 認定小組結合專家組評審意見,提出擬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名單,在市科委網站(網址:http://kw.beijing.gov.cn)上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通過“全國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業務辦理管理平臺”備案,頒發“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加蓋市科委、市商務局、市財政局、市稅務局、市發展改革委公章);有異議的,由認定小組核實處理。
第八條 符合條件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須在商務部“服務貿易統計監測管理信息系統”中填報企業基本信息,并按時報送數據。
第九條 按本辦法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當年起有效期為三個自然年度,期滿須重新申請認定。企業不申請認定或認定不通過的,其資格自動失效。
第十條 經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可持“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證書”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宜。享受企業所得稅收優惠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條件發生變化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不再符合享受稅收優惠條件的,應當依法履行納稅義務。主管稅務機關在執行稅收優惠政策過程中,發現企業不具備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資格的,提請認定小組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取消企業享受稅收優惠政策的資格。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認定管理辦法》(2015年修訂)(京科發〔2015〕39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