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10大變化與解讀
?[編者按]2016年1月29日,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作為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和管理的基礎文件,尤其是在2008年內外資統一企業所得稅率后,我國目前行業性稅收優惠政策中涉及面最廣、受惠企業數量最大的優惠政策,《認定管理辦法》意義重大。新規對2008年頒布實施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予以較大修訂,本文將全面解讀國科發火〔2016〕32號文。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共分為五章,包括:
?(一)總則;
?(二)組織與實施;
?(三)認定條件與程序;
?(四)監督管理;
?(五)附則。
與國科發火〔2008〕172號相比,第四章的表述由"罰則"調整為"監督管理",體現了政府管理思路的改變;其中,在"認定條件與程序"、"監督管理"的兩個最為重要的方面,新管理辦法均做出了很大調整。
一、自主知識產權方面
新規在核心知識產權方面可謂是寬嚴相濟,一方面取消了"近三年內"獲得知識產權的限制,擴大了知識產權的取得的年限限制;另一方面取消"通過5年以上的獨占許可方式"獲得知識產權的方式,"獨占許可方式"取得知識產權在管理上有一定難度,部分省市之前已有不認可該類型知識產權的實踐,新規更加強調企業自主研發和創新能力。
二、科技人員比例方面
新規在科技人員比例方面,一是取消學歷限制,不設門檻,不唯學歷論,更加開放,以適應“創新驅動”戰略的推進;二是將科技人員占比由30%下調至10%,以更加鼓勵企業研發外包、科技型企業等創新的發展需求。
三、研發費用比例方面
新規在"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例"指標方面,將年營業額小于5000萬的中小企業的研發費占比由6%下調為5%,5000萬以上的大中型企業沿用3%、4%比例不變,新政更加向大、中、小、微型企業的實際需求予以政策傾斜,以鼓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
四、其他認定條件
新規對高新認定需"同時滿足"的條件,除了調整核心知識產權、科技人員比例、研發費用比例三個指標外,在高新收入方面維持60%的比例不變,表述略作調整,由"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60%以上"改為"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同時提出"創新能力評價"概念,是否對應之前的"四大指標",還需要后續出臺的"工作指引"予以明確;此外,新規明確要求"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對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環境保護措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申請提交資料
新規增加要求企業提供"近三個會計年度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無疑對企業稅務的規范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企業歷年的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記錄與會計報表等提交其他資料應保證內在邏輯的一致性。此外,新規要求在提交會計報表的同時,也要提交"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未來,高新主管部門無疑掌握更多的企業財務、稅務信息,有利于后續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等的開展,也給企業帶來更大的風險。
六、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新規增加"年度發展情況報表"填報備案法定義務,四項內容與國稅函〔2009〕203號文要求年度提交的內容[1.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的說明;2.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3.企業當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說明;4.企業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基本保持了一致,具體還有待后續"工作指引"予以進一步明確。
七、公示日期
新規對高新公示時間由原來的15個工作日縮短為10個工作日,壓縮了高新申請的時間,從2015年的高新申報來看,認定機構的評審進度較以往年度也有了大幅的提高,4月第一批認定的企業,7月就公示,11月初就拿到了高新證書,這是近幾年來最快的一年。
八、監督管理
新規將第四章標題"罰則"改為"監督管理",體現了管理思路的改變,同時大大擴充了相關內容與具體規定。其背景是,在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背景下,稅收優惠管理在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的同時,更加強化后續的監管和法律責任,無疑對包括全國7.9萬家高新技術企業,尤其以上市企業(信息公開,重點稅源戶)為代表的大型企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時也面臨更高的風險。具體來看:
1.明確了隨機抽查與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強檢查。從科技部等三部門聯合檢查組于2014年3月至5月重點檢查反饋的情況來看,大企業主要在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研發費用歸集、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核算方面最容易出現問題,包括啟迪桑德、中國西電、*ST海龍等多家上市公司被取消高新資格。
2.法定取消高新資格的情形刪除"有偷、騙稅等行為"情形。此為新規做出的重要調整,未來高新企業出現"偷、騙稅行為"將嚴格按照《稅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3.法定取消高新資格情形,增加情節考量因素。對"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質量事故"、"環境違法"增加"嚴重"、"重大"等限定詞,更加公平、公正、合理。
4.增加"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兩種作為法定高新資格取消情形。
5.取消"5年不得申請高新資格"規定,未來,法定情形下企業被取消高新資格,將按照征管法等規定予以處理,體現了三部門"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強化了稅收法治。
6.明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相關管理辦法。
九、管理機構工作職責
新規細化了高新"領導小組"、省市"認定機構"工作職責,有利于提升高新企業管理的規范性,同時,對高新企業稅收優惠管理的合規性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十、技術領域
新規繼續以附件的形式發布最新《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保持了"八大領域",第八項由"高新技術改造傳統產業"調整為"先進制造與自動化",更加精準和明確。整體上來看,技術領域有加有減,吸收新技術,淘汰落后技術,以有力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培育創造新技術、新業態和提供新供給的生力軍,促進經濟升級發展。
新辦法中第九條規定:通過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資格自頒發證書之日起有效期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