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發明創造,提高本區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能力,增強區域自主創新能力和企業核心競爭力,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深化科技體制改革加快首都創新體系建設的意見》(京發〔2012〕12號)、市政府《關于實施首都知識產權戰略的意見》(京政發〔2009〕11號),以及區委、區政府《關于加強豐臺區科技創新能力建設的若干意見》(京豐發〔2012〕29號)的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每年設立專利支持資金1200萬元,主要用于支持專利授權、專利轉化及專利服務。
第三條 專利支持的實施堅持嚴格審核、科學評估、擇優扶持、注重實效的原則。
第四條 區知識產權局是專利支持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資金的支持方向;
(二)編制年度支持資金的預算和決算;
(三)組織對支持資金申報的審核、評估;
(四)檢查、監督支持資金的使用情況;
(五)對支持項目組織實施績效評估。
第五條 區財政局是專利支持資金的監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確定支持資金的使用原則;
(二)審核、批復年度支持資金預算和決算;
(三)檢查、監管支持資金的管理和執行情況;
(四)對支持資金執行情況進行績效考評。
第二章 專利授權支持
第六條 支持對象:專利第一權利人為本區登記注冊并納稅的單位或戶籍在本區的個人。
第七條 支持范圍:對年度獲得國內專利授權或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單位或個人給予支持。
第八條 申請授權支持的專利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屬于有效的發明、實用新型或外觀設計專利(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
(二)專利技術方案新穎,創新性強,技術水平高,對推動本領域的技術進步與創新有積極作用;
(三)專利權屬明確,法律狀態穩定。
第九條 支持標準:
(一)獲得國內授權的專利,發明專利每件支持8000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支持3000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支持1000元;
(二)獲得國外授權的發明專利,每件支持5萬元,對同一件專利獲得多個國家(地區)授權的,只支持一個國家(地區)的專利授權。
第十條 同一法人單位獲得的專利授權支持資金,每年總額最高不超過30萬元;個人獲得的專利授權支持資金,每年總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
第十一條 申請專利授權支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豐臺區專利授權支持申請表》;
(二)單位申請需提交營業執照副本(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或團體登記證)、稅務登記證、代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單位介紹信;個人申請需提交本人身份證、戶口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以上材料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需加蓋公章,原件審核后退回。
第十二條 專利授權支持申請為次年第一季度,區知識產權局負責對專利授權支持的申請進行匯總和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報請區政府,經審批后按程序辦理撥付手續。
第三章 專利轉化支持
第十三條 支持對象:專利第一權利人為本區登記注冊并納稅的單位。
第十四條 支持范圍:對已獲得國家專利授權,并可預見有較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專利轉化項目給予支持。
第十五條 申請專利轉化支持的項目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轉化項目擁有有效專利;
(二)專利權屬明確,且無侵權糾紛;
(三)項目前期準備工作充分,有專利轉化的技術人員、設備、設施、場地及一定的自有資金。
第十六條 以下項目可優先獲得支持:
(一)屬于市、區重點發展產業領域的項目;
(二)市、區專利示范單位、試點單位的項目;
(三)同等條件下優先支持發明專利轉化項目。
第十七條 支持標準:每個專利轉化支持項目的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八條 申請專利轉化支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豐臺區專利轉化支持項目申請表》;
(二)專利轉化項目報告書;
(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四)技術成果所有權的證明文件或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專利轉化項目經費支出證明;
(六)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出具的上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以及技術性收入的情況表;
(七)爭取優先支持的其他附加說明材料。
以上申請材料需加蓋公章,原件審核后退回。
第十九條 專利轉化項目支持申請為每年第一季度。區知識產權局負責對申請專利轉化支持的項目進行匯總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報請區政府,經審批后按程序辦理撥付手續。
第四章 專利服務支持
第二十條 支持對象及范圍:在本區注冊登記并納稅,并在專利申請代理、專利咨詢等方面,服務優質、管理規范、信譽良好的專利代理機構,或在知識產權維權援助、宣傳培訓等方面貢獻突出的豐臺區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分中心、工作站,給予支持。
第二十一條 專利代理機構申請專利服務支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豐臺區專利服務支持申請表》;
(二)專利代理機構注冊證、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上年度的工作報告,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含納稅情況),專利服務總量、區內專利代理量和服務量、代理的重大專利申請或專利糾紛案件的情況,自主開展或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開展知識產權方面的公益性活動情況,以及幫助企業制定知識產權戰略、提供專利預警分析的情況等;
(四)其他證明材料。
第二十二條 豐臺區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分中心、工作站申請專利服務支持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豐臺區專利服務支持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副本原件及復印件;
(三)上年度的工作報告,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含納稅情況),為企業提供專利服務、維權援助的情況,自主開展或協助政府相關部門開展知識產權宣傳培訓、調研等活動情況,協助企業解決專利糾紛案件的情況等;
(四)其他證明材料。
以上申請材料需加蓋公章,原件審核后退回。
第二十三條 支持標準:受到支持的每家單位支持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專利服務支持總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四條 專利服務支持申請為每年第一季度。區知識產權局負責對申請進行匯總和審核,組織專家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報請區政府,經審批后按程序辦理撥付手續。
第五章 資金的監督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申請專利支持應提供真實的材料和憑證,所獲得的支持資金應用于專利工作的開展。對于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等違反財經法規的行為,由區財政局會同區知識產權局責令限期整改,同時由相關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原《豐臺區專利獎勵及轉化資助辦法(試行)》(豐政發〔2009〕42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豐臺區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