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全區知識產權管理工作,激發人才創新活力,根據工作要求,區市場監管局結合我區實際,現對知識產權獎勵資助政策《懷柔區專利資助辦法(試行)》(懷政辦發〔2015〕38號)進行修改,草擬了《懷柔區專利資助辦法(試行)》,現面向社會各界廣泛征求意見,征求時間為2020年1月8日至2020年2月8日,望社會各界人士積極參與,為懷柔區經濟社會發展獻言獻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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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懷柔區市場監督管理局 懷柔區專利資助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鼓勵懷柔區內的社會組織和個人發明創造,倡導專利知識產權對轄區經濟發展的引領支撐作用,促進懷柔區和懷柔科學城創新基地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懷柔區專利資助專項資金”,列入區級財政預算,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和區財政局共同管理。專項資金額度根據年度專利授權數量予以調整。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資助,是對專利授權以及轉化為生產經營項目的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所給予的部分資助。
第四條 資助金的使用和管理須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相關規定,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科學評估、擇優扶持、公正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是專利資助的主管部門,主要職責:
(一)確定資助金的使用原則及支持方向;
(二)編制年度支持資金的預算和決算;
(三)組織對授權專利申請資助金的申報、審核、評估和發放;
(四)組織對專利轉化項目資助金的申報、組織評審和發放;
(五)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制定相關實施細則。
第六條 申報專利資助應符合的條件:
(一)申請人是指下列專利權人,包括注冊或登記的住所在懷柔區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駐懷柔區教育科研機構、戶籍在懷柔區的自然人;專利有多個權利人的,第一權利人應符合前述規定。
(二)專利屬于有效的發明和外觀設計專利(不含國防專利和保密專利);
(三)專利授權資助僅對上年度申請人獲得的授權專利且滿足資助對象條件的單位或自然人給予一次性資助;
(四)申請專利轉化資助的項目應為5年內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專利權屬明確,無侵權糾紛,且在懷柔區進行了成功轉化并取得經濟或社會效益的項目;轉化模式包括專利自主轉化、專利授權許可、專利轉讓。
第七條 經審核,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按照以下標準給予資助:
(一)專利申請人上年度獲得國內專利授權的,發明專利資助0.5萬元/件,外觀設計專利資助0.05萬元/件。
(二)申請人上年度獲得國外發明專利授權的,給予一次性資助1萬元/件/國。
(三)單位申請人年度獲得本條所規定的專利授權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個人申請人年度獲得專利授權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3萬元。
(四)對發明專利成功轉化項目,擇優進行資助。每個項目的資助金額不超過20萬元,每年資助不超過5個項目。
(五)對取得《企業知識產權管理規范》(GB/T29490-2013)國家標準認證的企業,一次性資助5萬元。
(六)對獲得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認證、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認證、北京市知識產權示范單位認證的,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資金支持。
第八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每年組織并公告申請資助的相關事宜;申請人應按照公告及時申報,逾期申報視為放棄申報資格。
申請人申報時應按公告要求提交相應的申報表格和證明材料等,如實填寫相關信息。
專利權人為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須提供其他專利權人“確認同意申請人申報本項資助金,并同意資助款項撥付給申請人”的《聲明》,并加蓋公章。
第九條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受理項目申報材料后先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對申報材料內容進行核實,必要時可以實地調查。
申請人有義務配合核實調查,拒絕接受核實調查的,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有權決定不予資助。
第十條 申請人在申請資助過程中弄虛作假、套取資助金的,取消五年申報資格,責令限期交回已撥付的資金;違反法律規定的,由相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