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東城、西城、朝陽、海淀、中關村、豐臺、方莊、石景山、門頭溝、房山、通州、順義、昌平、大興、懷柔、平谷、密云、延慶管理部,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代辦點,及相關繳存單位和繳存人:
為進一步貫徹國務院關于“放管服”的工作要求,不斷提升服務水平,防范騙提住房公積金風險,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提出了優化辦事手續,簡化提取材料,與相關政府部門加強互聯互通,提高審核效率和審核準確性的工作措施。經商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和國土資源管理委員會,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人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應根據提取情況分別填寫不同的申請表,提交相應證明材料
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個人因購房、租房、退休、特殊事項銷戶等原因需要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應填寫相應的申請表,并提交相關材料交由單位經辦人到管理中心下屬的十八個管理部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見附件1),經審核通過辦理提取。
需填寫提交的業務申請表可通過管理中心網站(http://www.bjgjj.gov.cn)下載,填寫后用A4紙打印并簽字,申請表格式不得修改,提倡雙面打??;也可到管理部或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領取。
管理部要加強對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經辦人的指導和培訓,督促經辦人認真履職為單位職工辦理繳存和提取業務。單位經辦人不配合繳存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手續的,管理部可以依繳存人申請辦理。如果繳存人長期不在北京地區、患病行動不便,可以委托他人持繳存人及受托人身份證原件和繳存人簽字的授權委托文書辦理。
各管理部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的工作人員應通過相關培訓考核,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專職審核崗位的工作人員連續從事審核工作三年以上應輪換崗位。
各管理部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受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應分別安排工作人員進行初審和復審,復審通過后,方能錄入相關申請信息并辦理支付業務。
(一)購房提取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及填寫相關申請表
1.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1)申請人所購房屋類型為商品住房,具體指新建商品住房的期房和現房、自住型商品住房或共有產權住房的期房和現房、存量商品住房(也稱二手房)
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填寫《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2)一份,所填表內的網簽合同編號和密碼是指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在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上簽約系統中備案的購房合同編號和密碼;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無法提供網簽合同編號和密碼的,應填寫房屋所有權證號或不動產權證號,提供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申請人有住房補貼的,可在表內提取限額欄在購房金額的數額內自行確定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的提取限額,二者之和不能超過購房款。
(2)申請人所購房屋類型為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也稱兩限房)
已簽訂購房合同申請提取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填寫《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兩種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3)一份,在表內填寫網簽合同編號和密碼,如申請人或申請人配偶無法提供網簽合同編號和密碼的,應填寫房屋所有權證號或不動產權證號,提供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原件。
未簽訂購房合同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選房確認單原件,填寫《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兩種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3)一份,需填寫所購住房項目名稱、單價、住房建筑面積和首付款金額,管理部或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工作人員通過登錄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網站核實申請人是否具備住房保障資格,是否經過審核備案,符合條件的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
(3)申請人所購房屋類型為公有住房(也稱房改房)、集資合作建房
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房改售房或集資合作建房單位(也稱大產權人)給申請人開具的收取售房款的收據原件(只能提供收據復印件的,需售房單位在收據復印件上蓋章),填寫《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集資合作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4)一份,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應在表內注明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號。收據遺失的,由原房改售房單位出具收到購房人支付售房款具體數額的說明;原房改售房單位不出具說明的,由管理部依據成本價購買公有住宅樓房的房價款計算公式核算。
(4)申請人所購房屋類型為危改、拆遷、征收回遷房
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拆遷或征收回遷協議原件,填寫《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危改、拆遷、征收回遷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5)一份,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應在表內注明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號;按照協議中明確的購房人實際繳納的房價款金額提取。協議中未注明的,需要提供購買回遷房的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收據原件,由審核人員確定提取金額。
(5)申請人使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的組合貸款)購買上述四種住房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填寫《使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的組合貸款)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6)一份,還可進一步便捷辦理。
2.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外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購房合同、銷售不動產統一發票或契稅完稅憑證原件,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不動產權證的需提交原件,填寫《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7)一份,經審核通過辦理提取。審核未通過的,申請人使用過商業銀行貸款或使用異地公積金貸款的,提供貸款合同原件,填寫《使用商業銀行貸款及使用異地公積金貸款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8)一份,經管理部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審核人員通過人民銀行個人征信系統核實無誤的,在三個工作日內轉賬至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
3.申請人同一套住房曾辦理過購房提取,提取金額未達到購房款總額,中斷后再次辦理提取
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填寫《同一住房非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9)一份,經審核通過辦理提取。
4.夫妻一方已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其配偶申請提取時,提供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各一份,填寫《同一住房非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9)一份,經審核通過辦理提取。
5.夫妻購房可由任意一方先行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如購房人姓名為提取人配偶的,在首次提取時,根據所購房屋的類別填寫附件中相應的申請表并提交申請證明材料,同時提供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夫妻雙方提取限額可在購房款范圍內自行確定,二者之和不能超過購房款。
(二)租房提取需按照以下要求提供材料及填寫相關申請表
1.申請人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填寫《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10)一份。無法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和租房發票的,自批準提取之日起按每月一千五百元的標準每季度提取一次。申請人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租房發票原件的,自批準提取之日起每季度提取一次,月提取金額既不得超過本人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也不得超過月租金。租房提取期限為一年,滿一年的,應到管理部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重新申請。
2.申請人在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租住公租房的,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公租房合同、發票原件,填寫《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10)一份,按照實際房租支出全額提取。
3.夫妻一方已辦理租房提取的,其配偶申請提取時,提供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填寫《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10)一份。提供租住商品住房合同和租房發票提取的,夫妻月租房提取金額既不得超過雙方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之和也不得超過月租金。
(三)因大修、翻建、自建北京市行政區域內自住住房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提供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填寫《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11)一份。提供房屋所在地的規劃國土部門批準大修、翻建、自建的文件或鄉鎮人民政府批準的文件原件和復印件一份,購買材料的明細發票或分攤到個人的費用發票原件和復印件一份;已取得房屋產權證的應在表內注明房屋產權證號,按照實際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支出提取。
(四)職工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已領取基本養老金且不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可辦理住房公積金銷戶提取。提供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填寫《職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12)一份。辦理退休銷戶提取后原則上不得重新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
(五)因發生繼承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繼承人需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或戶口注銷證明原件,提供確認繼承人權利的公證書或人民法院判決或調解文件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提供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填寫《繼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13)一份。
(六)繳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填寫《特殊事項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見附件14)一份,可以銷戶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1.出境定居戶口注銷人員,提供戶口注銷證明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2.外籍、港澳臺在京工作人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護照或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證或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提供需銷戶人員身份證、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報告原件和復印件一份;
4.被判處死刑、判處無期徒刑或刑滿時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取其住房公積金的,提供繳存人身份證、委托書及受托人身份證、人民法院判決書原件及復印件一份。
(七)繳存人離職離京,原則上應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由繳存人在新建住房公積金中心提出申請,填寫《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見附件15),交由轉入地中心通過全國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平臺辦理。
為確保資金支付安全,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各管理部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應將支付的住房公積金轉賬至申請人的住房公積金聯名卡。如因申請人長期不在中國境內或患病行動不便未辦理聯名卡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沒有聯名卡的、退休銷戶提取未辦理聯名卡的;管理部可將提取資金轉入申請人在管理中心規定銀行的儲蓄賬戶;由銀行代辦點受理符合條件的應報所對應的管理部批準方能將資金轉入申請人在管理中心規定銀行的儲蓄賬戶。
二、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辦理程序及需要提交的相關材料
(一)原則上單位應指定本單位在職職工作為住房公積金經辦人,辦理住房公積金相關業務。如經辦人未在該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應通過詢問、驗證、上門核查等方式核實雖不是該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但確實接受單位法人委托,由管理部認定經辦人資格。每次辦理業務時,經辦人均需出示身份證原件,各管理部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要嚴格審核繳存單位經辦人身份,經核實身份后方可辦理業務。
(二)單位首次辦理住房公積金開戶的,可通過管理中心網站完成登記基本信息的填報,也可在網站下載并填寫紙質申請表到管理部柜臺辦理。通過網站填報具體步驟為:單位經辦人登錄網站首頁,在“網上業務-單位業務辦理”欄目中注冊,按網頁提示指引錄入單位的基本信息,選擇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單位,錄入付款單位銀行賬戶信息,打印《單位網上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開戶申請表》(見附件16)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通過網站下載并填寫紙質申請表具體步驟為:單位經辦人登錄網站首頁,在“常用下載-表格下載”欄目中下載并填寫《單位柜臺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開戶申請表》(見附件17)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
單位經辦人攜帶以上申請表一式兩份、本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單位證件原件,到所選管理部柜臺辦理登記開戶手續。柜臺工作人員經初審復審后,符合條件的辦理單位登記開戶,并退一份加蓋審核意見的申請表給經辦人,一份管理部留存。不符合條件的告知單位原因,指導經辦人重新辦理。
(三)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可以采用委托銀行收款、轉賬支票等方式支付繳存金額。為方便安全考慮,建議采用委托銀行收款的方式支付。
單位首次匯繳住房公積金,采用委托銀行收款方式的,在管理部柜臺確定托收日后,為了確保首次委托收款成功,應在托收日提前三個工作日到銀行完成銀行托收授權手續。未完成銀行托收授權手續的,應使用轉賬支票等其他繳款方式辦理。
(四)已在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開戶的單位,若單位基本信息、單位委托收款銀行、單位經辦人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到所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柜臺辦理變更手續。
1.單位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辦理變更的程序。
單位名稱、單位性質、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發生變化的,需重新對單位經辦人進行授權,應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的“名稱變更通知”加蓋市工商局行政許可專用章原件或單位設立批準文件原件、載有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單位證件原件。填寫《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信息變更申請表》(見附件18)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經管理部審核確認后,一份退單位留存,一份由管理部留存。
2.單位委托收款信息發生變化的,辦理變更的程序。
持管理部提供注明委托銀行收款編號的《單位托收信息確認表》,與開戶銀行重新簽訂《北京市同城特約委托收款付款授權書》后,到繳存的管理部及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柜臺辦理變更手續。
3.單位經辦人發生變化的,辦理變更的程序。
提供新經辦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填寫《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信息變更申請表》(見附件18)一式兩份,加蓋單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蓋章)。經管理部審核確認后,一份退單位留存,一份由管理部留存。
(五)管理中心原則上只受理具有資質的單位代辦其他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業務。代辦住房公積金業務單位的資質許可是指其營業執照中應有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準的“人事委托”或“人事代理”的經營許可,或持有市人力社保局頒發的“勞務派遣許可證”或“人力資源服務許可證”。
不具備資質的單位申請代辦住房公積金業務的,管理部應詳細核查,提出明確意見,報管理中心審批同意后方能辦理。
(六)單位經辦人查詢繳存人個人信息時,須持經辦人本人身份證原件,并提供繳存人姓名和身份證號。辦理補繳業務未突破月繳存額上限且繳存比例符合規定時,不再向管理部提供補繳說明。
(七)個人離職后住房公積金賬戶只能封存在原單位,不得轉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戶。已封存在管理部集中封存戶的不得轉移到其他管理部的集中封存戶。繳存單位已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銷的,管理部核驗注銷情況無誤后,可將職工封存信息轉入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戶。
三、各管理部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個人密鑰、簽章和業務印章的管理
(一)管理部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工作人員的密鑰及簽章由本人保管,不得擅自移交他人使用或交由他人代管或代操作。工作人員應通過修改密鑰登陸密碼等方式防止個人密鑰失密。
(二)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工作人員的業務權限應由管理部進行授權。銀行代辦點工作人員申領新密鑰、變更密鑰權限、注銷密鑰的,填寫《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申領、變更、注銷密鑰申請表》(見附件19)一式兩份,加蓋支行印章提交管理部,由管理部審核同意加蓋印章后,一份報管理中心信息技術處辦理手續,一份報歸集執法處備案。申領新密鑰需同時提供申領人員的身份證復印件。
(三)管理部應及時對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的臨時密鑰、備用密鑰進行全面清理。對一年內無任何業務操作,符合密鑰注銷條件的閑置密鑰報管理中心信息技術處辦理注銷手續,并報歸集執法處備案。
(四)管理部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不得超用途或超范圍使用印章,不得對未經審批的事項擅自用印,嚴禁對任何空白件(包括空白協議、介紹信、授權委托書、法人證書、便箋、憑證等)用印。管理部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各類印章應由專人統一保管,銀行代辦點保管人員名單及操作員對應印章號應報管理部備案。每日業務辦結后,業務印章不使用時,印章保管人員應將印章集中放置于專用保險柜(或鐵皮柜)加鎖加密保管,保險柜鑰匙和密碼分人保管,不得將保險柜鑰匙亂丟亂放或擅自交由他人保管,不得將保險柜密碼外泄,嚴防印章丟失或被盜用。
(五)管理部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工作人員因個人對密鑰、簽章及業務印章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本人承擔相應責任。發現密鑰、簽章及業務印章被他人使用應立即報告管理部負責人及時進行處理。
(六)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應將工作人員名單向管理部報備,工作人員離職前需由管理部向中心信息技術處調取離職人員業務數據,并會同銀行代辦點對離職人員業務進行全面核查,核查后方可辦理離職手續,申請注銷的密鑰需于工作人員離職后的十個工作日內交回信息技術處,并報歸集執法處備案。
四、管理部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業務檔案的管理
(一)各管理部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在辦理繳存、提取、轉移業務過程中受理的申請表、身份證復印件等相關證明材料及業務票據作為憑證類檔案留存,單位登記開戶和變更材料、存疑提取材料、未通過征信審核材料等作為非憑證類檔案留存,按照業務檔案操作規范要求進行整理裝訂,歸檔保管。原則上各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對受理的業務票據和相關證明材料,自行整理裝訂,檔案整理裝訂情況作為管理中心對受托代辦銀行的考核管理的一部分,管理部負責做好對銀行代辦點檔案整理裝訂的檢查指導和驗收。不具備檔案裝訂、保管條件的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應按照《關于調整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延伸柜臺試點期間檔案保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京房公積金發〔2015〕41號)文件的要求,將分類整理好的業務票據及相關證明材料移交至對應的管理部。
(二)管理部及具備檔案裝訂、保管條件的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按照檔案類別以月為單位按時間順序排列裝訂,憑證類檔案每卷厚度不超過2.5cm(約200-250張A4紙厚度),非憑證類檔案每卷厚度不超過3cm(約250-300張A4紙厚度)。各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的銀行代辦點將當日業務票據進行分類,按業務類型填寫《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檔案資料清單》(見附件20)放在每日檔案材料首頁,每月十五日前應將上月整理裝訂成卷的檔案移交至對應的管理部,并填寫《管理部與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檔案交接單》(見附件21),交接單附在每月檔案最后一卷的末尾一同裝訂。管理部每月末制作銀行網點及人員表放在當月檔案最后,按照本部、各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的順序統一對各類業務檔案進行編號、歸檔保管。
(三)管理部對銀行移交的業務票據及相關資料進行抽檢驗收。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應在每月十五日前將《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檔案統計月報表》(見附件22)上報對應的管理部。各管理部匯總本部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的檔案統計報表,于每月三十日前報送管理中心。
五、對違規違法工作人員的處理
對發現管理中心工作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視情節嚴重程度,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對發現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的工作人員違反本通知規定的,移交其上級分行進行處理。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違反本通知規定的,又不組織整改的,或雖整改但仍不合格的,管理部要及時上報管理中心,管理中心通知其上級分行并停止委托其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
六、對違規違法住房公積金繳存單位、經辦人和繳存人的處理
(一)住房公積金繳存人用于住房公積金提取的房屋已完成網上簽約后退房的,提取人應自退房之日起一個月內通過致電12329或到管理部以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辦理終止該套房屋的提取手續,并將購房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全部退回。管理中心采取定期聯網核查的方式,發現自退房之日起三個月內未辦理的,將自動終止提取,并通知提取人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提取人拒不辦理的,記入個人不良信息庫和有關征信系統。
(二)發現個人申請提取過程中,提供虛假申請材料,審核工作人員應立即終止業務辦理,書面通報繳存單位;對違規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個人,追繳違規提取金額,按照相關規定記入個人不良信息庫和有關征信系統,自違規行為發現之日起三年內不再受理其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也不受理其貸款申請。
(三)發現單位協助個人辦理違規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將單位、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按照相關規定記入單位、個人不良信息庫和有關征信系統,并對外公布。管理中心不再受理違規法定代表人及經辦人在北京住房公積金系統中辦理單位開戶、繳存、提取業務;對涉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四)對違法騙提他人住房公積金的單位、個人,按照相關規定記入單位、個人不良信息庫和有關征信系統,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七、中共中央直屬機關分中心、中央國家機關分中心、北京鐵路分中心,可參照本通知執行,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本通知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
1.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下屬的管理部及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名單和地址
2.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3.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經濟適用住房、限價商品住房及支付上述兩種住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4.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公有住房、集資合作建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5.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危改、拆遷、征收回遷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6.使用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貸款(含住房公積金與商業銀行的組合貸款)購買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7.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8.使用商業銀行貸款及使用異地公積金貸款購買北京市行政區域外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9.同一住房非首次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10.租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11.北京市行政區域內大修、翻建、自建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12.職工退休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13.繼承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14.特殊事項銷戶提取住房公積金申請表
15.住房公積金異地轉移接續申請表
16.單位網上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開戶申請表
17.單位柜臺辦理住房公積金登記開戶申請表
18.單位辦理住房公積金信息變更申請表
19.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申領、變更、注銷密鑰申請表
20.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檔案資料清單
21.管理部與受托辦理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銀行代辦點檔案交接單
22.住房公積金歸集業務檔案統計月報表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