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確保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順利實施,根據《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07]34號),以下簡稱《試行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辦理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手續
(一)新參保的人員,持本人戶口本、身份證和應繳納的保險費到村委會辦理參保手續。續繳保險費的人員,持本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和應繳納的保險費到村委會辦理續繳手續。
(二)村委會負責收繳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填寫繳費明細表并為參保人員開具收款憑證,將收繳的保險費及相關材料及時上交鄉鎮社會保障事務所(以下簡稱鄉鎮社保所),如遇特殊情況,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
(三)鄉鎮社保所為村委會開具《北京市社會保險專用基金票據》,并將保險費及相關材料及時上交區縣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區縣農保經 辦機構),如遇特殊情況,最長不得超過3個工作日。區縣農保經辦機構為鄉鎮社保所開具《北京市行政事業性統一銀錢收據》。
(四)區縣農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相關資料審核無誤后,為新參保人員制發《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10個工作日內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發到鄉鎮社保所,由鄉鎮社保所在10個工作日內發放到參保人員手中。
續繳保險費的人員可在繳費的次月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到鄉鎮社保所登記該次繳費記錄。
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
(一)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實行按年繳納,每年的繳費時間為1月1日至12月20日。
當年1月1日至3月31日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應按照不低于上上年度本區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繳納當年的保險費;當年4月1日至12 月31日達到領取年齡的參保人員,應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區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在4月1日至12月20日之間繳納當年的保險費;參保人員繳費時間最遲不超過達到領取年齡的當月。
?(二)最低繳費標準為上一年度本區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參保人員可根據經濟承受能力提高繳費標準。參保人員每年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的總額,不得低于本區縣的最低繳費標準。
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根據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區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在每年3月31日前發布各區縣的最低繳費標準。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以下簡稱延期繳費)的標準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區縣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10%。
三、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一)個人賬戶資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其他收入及利息。
《試行辦法》施行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個人賬戶資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補貼、其他收入及利息)并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基礎養老金。
四、個人賬戶計息
個人賬戶在存儲期內參照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息,實行分段計息,個人繳納的保險費從繳費的次月開始起息。存儲期內遇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6月30日以前調整時,個人賬戶從當年7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存儲期內遇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7月1日以后調整時,個人賬戶從次年1月1日開始按新的利率計息。半年內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多次調整的,按照最后一次調整的利率計息。
五、按月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
(一)參保人員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二)繳費年限符合下列規定:
1.《試行辦法》施行之日,男未滿45周歲、女未滿40周歲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2.《試行辦法》施行之日,男已年滿45周歲、女已年滿40周歲的人員,每年按照規定的繳費標準不間斷繳費的。
3.《試行辦法》施行之后,外埠遷入本市戶籍的人員,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三)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繳費年限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本人自愿,可以延期繳費,最長延期繳費5年,累計繳費年限仍不符合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按照上一年度本區縣最低繳費標準,一次性補足差額年限保險費的。
六、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一)按月享受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由個人賬戶養老金和基礎養老金兩部分組成。
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實行分段計發。
2004年7月1日前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8.8%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
2004年7月1日之后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在2008年1月1日前繳納的保險費按5%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
《試行辦法》施行之日起,參保人員繳納的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月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
從2004年7月1日至《試行辦法》施行之日,達到領取年齡并按月領取養老金的人員,重新核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試行辦法》施行之日按照重新核定的標準發放。
2.基礎養老金標準
基礎養老金標準全市統一,為每人每月280元,從2008年1月起施行。發放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區縣財政共同籌集,分別列入市、區縣財政預算,市財政按區縣功能定位向遠郊山區縣適度傾斜。
(二)一次性養老待遇
參保人員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第五條規定的按月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享受一次性養老待遇,其待遇為個人賬戶全部資金。
七、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手續
(一)參保人員應在達到領取年齡前一個月,持《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戶口本、身份證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社保所提出領取養老金的申請,并對社 保所提供的《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進行確認。符合按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個人賬戶養老金月領取標準;不符合按 月領取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員,確認是否延期繳費。不選擇延期繳費的人員,確認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待遇。
(二)鄉鎮社保所將參保人員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繳費證》、《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申請表》和戶口本、身份證的復印件等材料,在5個工作日內上交到區縣農保經辦機構。
(三)區縣農保經辦機構對參保人員的材料進行核實,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1.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人員,在其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在指定的金融機構為其開立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賬戶,并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付到位。
2.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待達到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在其滿周歲的次月,為其辦理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手續,在指定的金融機構為其開立養老保險待遇發放賬戶,并在每月15日前將其應領取的養老保險待遇撥付到位。
3.對達到領取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選擇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的人員,將一次性養老待遇通過鄉鎮社保所發放給參保人。
(四)區縣農保經辦機構應在每月20日前根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退保、轉移等情況,編制次月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使用計劃報區縣財政部門。區縣 財政部門應按照本區縣農保經辦機構編制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在次月5日前將資金撥付到位,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按時足額發放。
八、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
(一)參保人員戶口遷居外埠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農保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地的農保經辦機構。若遷入地尚未建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將參保人員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一次性返還參保人。
(二)參保人員戶口在本市區縣之間遷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請,遷出區縣農保經辦機構將其保險關系連同繳納的保險費本息轉入遷入區縣農保經辦機構;參保人員戶口在區縣內遷移的,只轉移保險關系。
九、保險制度的銜接
(一)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轉居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后,由本人向區縣農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區縣農保經辦機構核實后,將保險關系及其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轉入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區縣社保經辦機構按照以下規定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
1.1992年以前(含1992年)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1992年的最低繳費基數(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和繳費比例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多折算繳費年限3個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足3個月的按實際折算。
2.1993年-1998年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相應年度的最低繳費基數(上一年度社會平均工資的60%)和繳費比例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當年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多為12個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折算。
3.1999年(含1999年)以后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按照基本養老保險相應年度自由職業人員的最低繳費標準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當年繳納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折算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最多為12個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足12個月的按實際折算。
4.當年折算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剩余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轉為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下一年度的繳費,繼續折算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累計折算的繳費年限不得超過農轉居人員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到轉為城市居民當月的年限,折算繳費年限超過的部分不作為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剩余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轉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二)參加本市基本養老保險的本市農民工,達到退休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條件的,由本人向所在企業提出申請,所在企業到區縣社保經辦機構為其辦理 轉移手續,由區縣社保經辦機構將其按照基本養老保險規定享受的一次性養老待遇劃轉到其戶口所在區縣農保經辦機構,其基本養老保險每滿一年的繳費年限視同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一年的繳費年限。達到領取年齡的,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未達到領取年齡的,應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繼續按年足額繳納保險費,達到領取年齡時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規定計發養老保險待遇。
(三)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試行辦法》施行前,其繳納的保險費預期月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達到本區縣2008年1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不受繳費年限的約束,達到領取年齡時享受基礎養老金;其繳納保險費預期月領取的個人賬戶養老金未達到本區縣2008年1月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應按照《試行辦法》的規定繼續按年繳納保險費。
(四)《試行辦法》施行前已經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未達到領取年齡時的城鎮戶籍人員,可繼續按《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繳納保險費。在到達領取年齡時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等待遇的,享受基礎養老金。
已經按照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城鎮戶籍人員,未享受機關、事業單位退休費、退職費、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工傷保險定期待遇、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等待遇的,享受基礎養老金。
(五)已享受基礎養老金的人員,再享受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等待遇的,從享受待遇的當月停發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的剩余部分一次性清退給參保人。
(六)《試行辦法》施行之日前,已經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且女年滿55周歲以上人員,從《試行辦法》施行之日按月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個人賬戶養老金按60周歲相應的計發系數確定個人賬戶養老金標準。
(七)區縣農保經辦機構應每月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系統數據庫與社會保險信息系統數據庫、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數據庫進行比對,及時了解已享受基礎養老金人員是否享受工亡人員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建設征地超轉人員生活補貼等待遇。
十、退保
(一)2008年1月1日前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未滿16周歲的人員,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一次性退給參保人。
(二)參保人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個人賬戶全部資金可一次性退給參保人。
(三)參保人員在其它情況下要求退保的,其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及其利息,一次性退給參保人。集體補助和財政補貼并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基金。
十一、個人賬戶繼承
(一)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社保所辦理繼承手續,其個人賬戶全部資金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會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社保所辦理相關手續,參照城鎮職工的標準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準高于個人賬戶 積累總額的,按個人賬戶積累總額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準低于個人賬戶積累總額的,按標準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戶的剩余部分并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二)參保人員在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期間死亡的,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社保所辦理繼承手續,其個人賬戶的剩余部分,一次性退給其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無法定繼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村委會應在1個月內到所屬鄉鎮社保所辦理相關手續,參照城鎮職工的標準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準高于個人賬戶余額的,按個人賬戶余額支付喪葬費;喪葬費標準低于個人賬戶余額的,按標準支付喪葬費,個人賬戶的剩余部分并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
十二、其他
(一)2008年1月1日至5月31日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應在2008年6月30日前繳納當年的保險費,從達到領取年齡的次月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2008年6月1日至12月31日達到領取年齡的人員,繳費時間最遲不超過達到領取年齡的當月。
(二)已按月享受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被判處拘役及其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停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拘役、服刑或勞動教養期滿后,由本人提出申請,按照規定程序核發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三)本實施細則由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四)本實施細則從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關規定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按本實施細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