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人社農合發〔2017〕11號
各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各定點醫療機構:
為推進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整合工作,根據《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北京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辦法的通知》(京政發〔2010〕38號)和《關于印發北京市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京發改〔2013〕2827號),經市政府同意,現就調整城鄉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和支付比例及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門診、住院最高支付數額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新農合大病保險、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統一為上一年度本市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以下簡稱起付標準,以北京市統計局公開發布的數據為準)。
二、新農合大病保險、城鎮居民大病保險起付標準以上(不含)部分累加5萬元(含)以內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大病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由50%調整為60%,超過5萬元(不含)以上的個人自付醫療費用,大病保險基金支付比例由60%調整為70%。
三、參加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參保人員在一個醫療保險年度內,門診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由2000元調整為3000元,住院累計支付的最高數額由17萬元調整為18萬元。
四、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執行。2016年度城鄉居民大病保險醫療費用報銷按照本通知執行。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財政局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