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參保單位:
北京市自2015年10月1日起實施工傷費率調整政策。區社保中心在調整及確定新的工傷保險費率時,按照“費率就低”原則:調整后繳費費率低于現繳費費率的,按照調整后繳費費率執行;調整后繳費費率高于現繳費費率的,仍按照現繳費費率執行。
考慮到新舊行業工傷風險分類比對和工傷保險信息系統升級改造等因素的影響,全市于2016年7月完成費率調整并正式實施。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間(以下簡稱“準備期間”)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抵充以后繳納工傷保險費的方式處理。
一、準備期間工傷保險費未全部繳納到位的單位 準備期間存在未繳納工傷保險費的單位不參與7月應收的工傷保險費抵扣,單位在社保經辦機構前臺辦理補繳時,將補繳金額與已繳納到位月份的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相抵。
如:A單位2015年10-12月工傷保險費已繳費到位,2016年1-6月的工傷保險費欠繳,單位在辦理補繳2016年1-6月工傷保險費時,社保經辦機構將此期間的補繳金額與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期間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相抵后進行收款。如果單位辦理補繳時,只補繳2016年1-3月工傷保險費,則將補繳金額與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間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相抵后進行收款。
如果單位通過網上申報進行補繳,則補繳到位后,可以持《北京市社會保險登記證》到社保經辦機構按照“費率就低”原則辦理工傷保險退費手續。
二、準備期間工傷保險費已全部繳納到位的單位
將2016年7月應繳的工傷保險費與準備期間單位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進行抵扣。即7月應繳工傷保險費與準備期間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相減(以下簡稱“抵充金額”)。
情況1:7月應收的工傷保險費與準備期間單位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相抵后小于零的,7月應收的工傷保險費為零,并按照相抵后的金額進行退費。
如:7月工傷保險月報應收100元,準備期間應退費110元,則社保財務收款時工傷保險應收金額為0,同時還需要給單位退費110-100=10元。
情況2:7月應收的工傷保險費與準備期間單位多繳納的工傷保險費相抵后大于等于零的,按照相抵后的金額進行收款。
如:7月工傷保險月報(不包括其他險種)應收100元,準備期間應退費20元,則社保財務收款時按照100-20=80元收款。
注:抵充后未繳納到位的,則單位補繳7月份社會保險費時,按照“準備期間工傷保險費未全部繳納到位的單位”處理。
溫馨提示
1.新的費率自2015年10月起使用,用人單位可以登陸“北京市社會保險網上服務平臺”,通過“網上查詢”模塊中的“單位工傷浮動費率”定制查詢本單位新的工傷保險費率。
2.如您單位需要為職工申報補繳2015年10月之后的社會保險費,需要在“五險合一采集軟件”錄入新的工傷保險費率,避免補繳時工傷保險費率申報錯誤。
?3.用人單位如果需要核對工傷保險退費明細,只能到社保柜臺進行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