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提高職工和退休人員的醫療保障水平,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2001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號令),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補充醫療保險是基本醫療保險的補充形式。參加了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企業可以為本單位職工和退休人員(外商投資企業限于中方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重點用于解決退休人員個人負擔的醫療費用,以及職工住院治療需個人自付的醫療費用。
第三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提取額在本企業上一年職工工資總額4%以內的部分從成本中列支。
第四條? 補充醫療保險費支付職工和退休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和定點零售藥店發生的下列費用:
(一)個人帳戶不足支付時的醫療費用;
(二)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之余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三)大額醫療費用互助資金支付之余應由個人支付的醫療費用。
第五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支付范圍,可以比照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管理規定,以及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確定。具體支付比例由企業確定。
第六條?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費當年結余部分,結轉下一年度使用。
第七條? 補充醫療保險由企業管理。企業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辦法以及每年度的預算方案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股份制企業還須經股東大會和董事會審議。企業補充醫療保險的執行情況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審查,并向全體職工公布。
第八條? 不享受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的其他用人單位可參照本辦法建立補充醫療保險。 第九條? 建立補充醫療保險的用人單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參保地的區、縣醫療保險事務經辦機構進行登記,并報上一年的資金支出情況。
第十條? 本辦法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1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