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總局近日發布《關于全面推進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自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國范圍內全面實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實現市場主體退出便利化。
《指導意見》指出,根據現行法律規定,注銷企業程序復雜、耗時較長,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場機制效率。為進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場主體退出機制,國家工商總局決定全面實行企業簡易注銷登記改革。
《指導意見》規范了簡易注銷行為,明確了簡易注銷程序的適用范圍,充分尊重企業自主權和自治權?!吨笇б庖姟芬幎ǎ瑢︻I取營業執照后未開業、申請注銷登記前無債權債務的有限責任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由其自主選擇適用一般注銷程序或簡易注銷程序。《指導意見》同時明確了被列入企業經營異常名錄或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等幾種不適用簡易注銷程序的企業情形。
《指導意見》進一步簡化了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的登記程序,規定企業申請簡易注銷登記,應當先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簡易注銷公告》專欄主動向社會公告相關信息,公告期為45日。登記機關應當同時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將企業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的相關信息推送至有關部門。公告期滿后,企業方可向企業登記機關提出簡易注銷登記申請。登記機關在收到申請后,對于公告期內未被提出異議的企業,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準予簡易注銷登記的決定。
《指導意見》還進一步明晰了各方責任,規定企業應當對其公告的擬申請簡易注銷登記和全體投資人承諾、向登記機關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及合法性負責。對惡意利用企業簡易注銷程序逃避債務或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有關利害關系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向投資人主張其相應民事責任,投資人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