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提醒:《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外資三法”同時廢止。該法規定,外商投資法施行前依照“外資三法”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在施行后五年內可以繼續保留原企業組織形式等,但最遲應在2024年12月31日前調整完畢。
目前“五年過渡期”僅剩5個月,為避免過渡期屆滿未及時辦理致使自身利益受損,請還未進行相應調整的外資企業及時行動,務必要在2024年12月31日前依法向登記機關申請辦理變更(備案)登記。
哪些企業需要調整?
1. 企業類型中含有“合資”“合作”等字樣的
2. 公司章程約定的最高權力機構不是股東會(股東)的
哪些企業無需調整?
1. 外商投資企業再投資的內資企業
2.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
3. 外商投資企業的分支機構
4. 成立日期晚于2020年1月1日的外商投資企業無需辦理此次變更或備案登記
過渡期后未變更的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自2025年1月1日起,對未依法調整組織形式、組織機構等并辦理變更登記的現有外商投資企業,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其申請的其他登記事項(注銷登記除外),并將相關情形予以公示。
交互變更登記需要提交的材料
1. 《公司登記(備案)申請書》;
2. 由全體董事成員簽字的董事會決議,決議里寫明將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更改成股東會(或股東);
3. 由全體股東簽字蓋章的股東會決議或股東決定,決議里寫明制訂新章程,若有董事、監事、經理人員變動的,還需寫明職務任免信息;
4. 由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的修改后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
5. 如同時有其他事項變更,還需附上變更登記其他相關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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