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北京市醫療保障局 北京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關于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申報2024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繳費基數)有關事項的通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規定,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北京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優化調整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流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5號)要求,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應自行向稅務部門申報社會保險費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基數)。為穩妥有序開展此項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申報社會保險費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基數)的期限為2024年6月10日至2024年7月25日。
二、用人單位可以通過社保費管理客戶端、北京市電子稅務局、社保大廳稅務窗口、辦稅服務廳等渠道申報社會保險費年度繳費工資。靈活就業人員可以通過“京通”小程序、北京市電子稅務局、社保大廳稅務窗口、辦稅服務廳、北京稅務服務號等渠道申報社會保險費年度繳費基數。
三、用人單位以職工2023年度(自然年度)月平均工資作為申報2024年度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的依據。用人單位應當如實申報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機關事業單位職業年金繳費工資與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一致,無需單獨申報。
四、用人單位在6月10日至6月30日、7月1日至7月14日、7月15日至7月25日期間向稅務部門申報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的,可分別于7月3日、7月17日、7月28日后,通過北京住房公積金單位網上業務平臺(https://gjj.beijing.gov.cn/web/index/dwwsywpt/index.html)或住房公積金業務柜臺確定2024年度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時,授權公積金部門通過數據共享方式獲取已申報的社會保險費繳費工資,作為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無需重復填報。
五、靈活就業人員應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2024年度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繳費基數,并選擇繳費周期。繳費基數可以在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和上限之間選擇,兩險基數須保持一致。繳費周期可以選擇按月、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繳費,若繳費人選擇按季度、按半年或按年繳費,須在8月征期內(10—25日)前往社保大廳稅務窗口或辦稅服務廳辦理。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為固定費額,按月繳納。
六、靈活就業人員如未按期申報繳費基數,其2024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將依據本人上一年度的繳費基數確定,低于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下限的,以下限作為繳費基數;繳費周期默認為按月。
七、用人單位和靈活就業人員在辦理申報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咨詢;用人單位在辦理住房公積金業務時如有疑問,可以撥打12329住房公積金熱線咨詢。
八、2024年度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基數上下限將另行公布。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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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