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辦法適于本市外商投資企業轉制重組為內資企業或外商購買內資企業資產從而轉制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審批及管理工作。
二、內資企業轉制為外商投資企業,指境外及港澳臺投資者收購內資企業的部分(不低于25%)或全部資產,依照有關外商投資企業法律法規,依法審批并登記注冊為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或外商獨資企業。
(一)內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不論其股東成份及其出資是否發生變化,均應由中方存續股東(不得為自然人),與購買該內資企業股權的外商辦理全資、合作的有關手續,并簽訂合營合同、章程;內資企業被外商整體收購致使新設企業中無中方存續股東的,由內資企業原股東與外商簽訂資產收購協議,并由外商依法辦理設立外商獨資企業的有關手續。
(二)內資企業轉制為外商投資企業按現行程序辦理項目審批手續。經批準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由北京市人民政府對外經濟貿易委員會頒發批準證書;外商投資企業應在發證后的1個月內,按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憑批準證書向市工商局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三、內資企業轉制為外商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需報市政府、國家證券會、外經貿部等機關審批,并憑批準證書向國家工商局或其授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外商投資企業轉制為內資企業,指外商投資企業的外方將其在該企業中的全部出資轉讓給內資企業或個人,依照公司法等法規,經依法審批后,登記注冊為內資有限責任公司。外商投資企業申請轉制為內資企業,應在該外商投資企業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由外方投資者與中方或其他內資企業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報市外經貿委審批,并交回批準證書。外商投資企業轉制為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的,還應符合設立內資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有關規定。
四、內資企業轉制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投資者需遵守《中外合資企業合營各方出資的若干規定》、《外商投資企業投資者股權變更的若干規定》,按期支付購買金、履行出資義務,否則不得享受收益分配權和取得企業決策權;外方出資及企業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均需符合現行外商投資法律法規的規定;轉制新設外商投資企業的中方投資者不得為自然人。外商投資企業轉制為內資企業的,投資者亦應遵守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關于出資、驗資的相應規定。
五、轉制新設的外商投資企業,符合相應條件的,可享受國家和本市給予外商投資企業的有關優惠待遇。
六、轉制新設企業的經營范圍、經營期限或其他變更事項均需符合國家頒布的內外資企業產業政策,投資指導目錄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應履行相應的審批手續。
七、轉制新設企業自變更工商登記之日起,其性質相應變更為內資或外商投資企業,新設企業或其投資者相應承繼原企業或其投資者的債權債務、權利義務關系(協議另有約定并經批準的除外)。
八、企業轉制后經投資各方約定可沿用原企業名稱、商號、商標等。國家另有規定者除外。
九、國有獨資企業及其他類型的國內企業以資產重組、收購兼并等方式轉制設立為外商投資企業的,應按國家經貿委《關于國有企業利用外商投資進行資產重組的暫行規定》并參照本辦法執行。外商投資企業轉制為其他類型內資企業的,亦參照本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