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在季度終了后15日內,向稅務機關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
查看更多 》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內,但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5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并匯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在年度中間終止經營活動的,應當自實際經營終止之日起60日內,向稅務機關辦理當期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
查看更多 》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和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并據實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的非居民企業,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當就其與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進行關聯申報。...
查看更多 》在中國發生納稅義務的非居民納稅人符合享受協定待遇條件的,可在納稅申報時,或通過扣繳義務人在扣繳申報時,按規定將相關資料報送稅務機關,自行享受協定待遇,并接受稅務機關的后續管理。...
查看更多 》企業或個人(以下稱申請人)為享受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署的稅收協定,內地與香港、澳門簽署的稅收安排以及大陸與臺灣簽署的稅收協議,航空協定稅收條款,海運協定稅收條款,汽車運輸協定稅收條款,互免國際運輸收入稅收協議或者換函的協定待遇,就其構成中國稅收居民身份的任一公歷年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
查看更多 》中國居民(國民)認為締約對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經或將會導致不符合中國政府與其他國家政府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或內地與香港、澳門簽訂的避免雙重征稅安排(以下統稱稅收協定)所規定的征稅行為的(不含特別納稅調整事項),可以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啟動相互協商程序。...
查看更多 》涉稅專業服務機構首次報送基本信息的應當于首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前、基本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暫時停止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應當于完成或終止?全部涉稅專業服務協議后、恢復提供涉稅專業服務的應當于恢復后首次提供涉稅專業服務前辦理涉稅專業服務機構(人員)基本信息報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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