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7號、第44號、第48號修改)第二十七條: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貨退回需開紅字發票的必須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開具發票后如發生銷售折讓的必須在收回原發票并注明作廢字樣后重新開具銷售發票或取得對方有效證明后開具紅字發票。...
查看更多 》納稅人發生真實交易,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由于客觀原因超過申報抵扣期限,屬于下列情形的,經稅務機關核實后,允許納稅人繼續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查看更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規定>的通知》(國稅發〔2006〕156號)第二十五條:用于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專用發票應經稅務機關認證相符(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認證相符的專用發票應作為購買方的記賬憑證,不得退還銷售方。本規定所稱認證,是稅務機關通過防偽稅控系統對專用發票所列數據的識別、確認。本規定所稱認證相符,是指納稅人識別號無誤,專用...
查看更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納稅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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