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稅總局〔2015〕97號,以下簡稱《公告》),明確了落實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所得稅司負責人就此回答了記者提問。
1.此次完善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背景是什么?
答:2008年1月1日新企業所得稅法實施以來,為貫徹落實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稅務總局下發了《關于印發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對有關優惠政策內容及管理規定進行了具體明確。2013年,在總結中關村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試點經驗基礎上,財政部、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將研發人員“五險一金”、研發儀器設備運行維護費等納入加計扣除范圍。
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施行以來,在促進企業科技創新、推動產業結構升級、建設創新型國家等方面發揮了積極的引導作用。但在政策執行中,也存在加計扣除政策不完全適應企業研發活動的一些新要求以及核算管理和審核程序相對復雜等問題。為了進一步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進一步完善企業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使更多企業能夠享受到加計扣除稅收優惠,對于推動企業加大研發投入,進而推動企業創新轉型將起到重要作用?!豆妗返某雠_,是稅務部門及時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的重要舉措。
2.為貫徹落實國務院決定,稅務總局采取了哪些措施?
答: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精神,使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盡快落地,2015年11月2日,稅務總局會同財政部、科技部發布了《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以下簡稱《通知》),對有關政策作出明確。為進一步明確政策執行口徑及稅收征管問題,便利納稅人及時、準確地享受此項優惠政策,2015年12月31日,稅務總局發布了《公告》,就貫徹落實該項優惠政策具體征管問題作出了詳細規定。同時,稅務總局有關部門將通過持續開展政策宣傳、加強業務培訓、簡化優惠手續、完善納稅申報軟件、優化納稅服務等措施,確保優惠政策落到實處。
3. 此次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調整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與原政策相比,此次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調整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放寬研發活動適用范圍。原來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要求享受優惠的研發活動必須符合《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當期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兩個目錄范圍,現改為參照國際通行做法,除規定不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和行業外,其余企業發生的研發活動均可以作為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納入到優惠范圍里來。換言之,從操作上以及政策的清晰度方面,由原來的正列舉變成了反列舉,只要不在排除范圍之內,都可以實行加計扣除。
二是進一步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除原有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外,將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試制產品檢驗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以及與研發直接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等納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同時放寬原有政策中要求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等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限制。
三是為落實《國務院關于推進文化創意和設計服務與相關產業融合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0號)的規定精神,明確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稅前加計扣除。同時明確了創意設計活動的具體范圍。
四是簡化對研發費用的歸集和核算管理。原來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必須單獨設置研發費用專賬,但實際上很多企業可能沒有單獨設立專賬核算,申報的時候往往不符合條件。此次政策調整,只是要求企業在現有會計科目基礎上,按照研發支出科目設置輔助賬。輔助賬比專賬簡化的多,企業的核算管理更為簡便。
五是減少審核程序。原來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必須在年度申報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全部有效證明,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發項目有異議時,由企業提供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增加了企業的工作量,享受優惠的門檻較高。調整后的程序將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簡化為事后備案管理,有關資料由企業留存備查即可。另外,在爭議解決機制上也進行了調整,如果稅務機關對研發項目有異議,不再由企業找科技部門進行鑒定,而是由稅務機關轉請科技部門提供鑒定意見。在使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通道方面更便捷、更直接、更高效。
4.核定征收企業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嗎?
答: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換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不能享受此項優惠政策。
5.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研發活動范圍是什么?
答: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為加深對研發活動的理解和準確把握,根據研發活動的定義,《通知》將企業發生的一般性的知識性、技術性活動如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對某項科研成果的直接應用,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方面的研究等7項活動排除在研發活動之外。由于此類活動不屬于稅收意義上的研發活動,因而此類活動所發生的支出不適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6. 哪些研發費用允許在稅前加計扣除?
答: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范圍:包括人工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折舊費用、無形資產攤銷、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以及其他相關費用等6項費用。其中,其他相關費用加計扣除的金額受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10%的比例限制。
7.研究開發人員的范圍如何界定?
答:研究開發人員的構成,分為研究人員、技術人員和輔助人員三類,《公告》分別對三類人員進行了界定。研究開發人員的聘用形式,既可以是本企業的員工,也可以是外聘,包括勞務派遣等形式。外聘研發人員包括與本企業簽訂勞務用工協議(合同)和臨時聘用的研究開發人員、技術人員、輔助人員,輔助人員不包括為研發活動從事后勤服務的人員。
8.實行加速折舊的固定資產折舊額加計扣除口徑如何確定?
答: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因此,《公告》明確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享受加速折舊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為便利理解,舉例說明如下:
例1:甲汽車制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并投入使用一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10×60%=6)。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150萬元(1200/8=150),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申報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就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150×50%=75)。若該設備8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8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15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75萬元。
例2:接上例,如企業會計處理按4年進行折舊,其他情形不變。則2016年企業會計處理計提折舊額300萬元(1200/4=300),稅收上可扣除的加速折舊額為200萬元(1200/6=200),申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對其在實際會計處理上已確認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但未超過稅法規定的稅前扣除金額200萬元可以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6年內每年均可對其會計處理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200萬元進行加計扣除100萬元。
9.研發活動和非研發活動共用的人員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對應的研發費用能否稅前加計扣除?
答:考慮到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同時也會承擔生產經營管理等職能,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也會用于非研發活動,如再強調“專門用于”研發活動,不切合企業生產經營實際,挫傷企業研發積極性。因此,此次完善政策時取消了“專門用于”的限制。
放開限制后,為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公告》對此類研發費用歸集方法提出了具體要求,即,企業應對此類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10.如何歸集和計算其他相關費用及其限額?
答:考慮到其他相關費用名目不一,不能窮盡列舉,因此,《公告》明確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相關費用應按項目分別計算,每個項目可加計扣除的其他相關費用都不得超過該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總額的10%。
鑒于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計算較為復雜,為減少計算錯誤,降低納稅風險,《公告》對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計算規定了計算公式。其他相關費用限額=《通知》第一條第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第1項至第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例如:某企業2016年進行了二項研發活動A和B,A項目共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12萬元,B共發生研發費用100萬元,其中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8萬元,假設研發活動均符合加計扣除相關規定。A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100-12)×10%/(1-10%)=9.78,小于實際發生數12萬元,則A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97.78萬元(100-12+9.78=97.78)。B項目其他相關費用限額=(100-8)×10%/(1-10%)=10.22,大于實際發生數8萬元,則B項目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為100萬元。
該企業2016年可以享受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為98.89萬元[(97.78+100)×50%=98.89]。
11.應扣減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的特殊收入有哪些?
答: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按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實際研發中常有已歸集計入研發費用,但在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此類收入均為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收入,應沖減對應的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簡便操作,《公告》明確,此類收入應沖減當期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生產單機、單品的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產品所耗用的料、工、費全部計入研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不符合政策鼓勵本意??紤]到材料費用占比較大且易于計量,為強化政策導向,《公告》明確,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12.企業取得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形成的研發支出可否稅前加計扣除?
答:《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資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據此,《公告》明確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也不得計算加計扣除。當然,未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可按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13.不允許加計扣除費用的確定原則是什么?
答:研發費用的核算無論是計入當期損益還是形成無形資產,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都應屬于《通知》及《公告》規定的范圍,同時應符合法律、法規和稅務總局稅前扣除的相關規定,即不得稅前扣除的項目也不得加計扣除。
14.企業委托研發過程中發生的研發費用如何加計扣除?
答:委托研發情形下,考慮到涉及商業秘密等原因,《通知》規定,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由委托方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除受托方與委托方存在關聯關系情況外,委托方加計扣除時不再需要提供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公告》進一步明確,委托方發生的費用,可按規定全額稅前扣除,加計扣除時按照委托方發生費用的80%計算加計扣除。《公告》特別強調,委托個人研發的,應憑個人出具的發票等合法有效憑證計算稅前加計扣除。
為有利于鼓勵我國企業提高科技創新水平和能力,《通知》規定企業委托境外研發不得加計扣除?!豆妗愤M一步對受托研發的境外機構和個人的范圍作了解釋。受托研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受托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臺)個人。
15.不適用稅前加計扣除優惠政策行業的判定標準是什么?
答:《通知》列舉了不適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的六個行業,以《國民經濟行業分類與代碼(GB/4754-2011)》為準,并隨之更新??紤]到當前企業經營多元化的實際情況,為合理判斷納稅人所屬行業,《公告》明確,《通知》所列六個行業企業是指以列舉行業業務為主營業務,其研發費用發生當年的主營業務收入占企業按稅法第六條規定計算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和投資收益的余額50%(不含)以上的企業。
16.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對企業會計核算有什么要求?
答: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并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為規范輔助賬管理,減輕企業負擔,《公告》按照研發活動的類別分別設計了輔助賬及輔助賬匯總表樣式,企業可以參照編制。
17.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申報及備案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稅總局〔2015〕年第76號)的規定:
企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在年度中間預繳所得稅時,允許據實計算扣除,在年度終了進行所得稅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再依照規定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同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隨年度申報表一并報送。
為簡化辦理手續,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除“備案資料”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按照《公告》規定執行外,其他備案管理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稅總局〔2015〕76號)的規定執行。
【溫馨提醒】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文(財稅〔2018〕99號),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所有企業(非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比例都從50%提高到了75%,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新政加大了扶持非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力度,所以就目前的形式來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是否有必要做,需要進一步確認。(任何疑問可咨詢天拓力行服務熱線:010-62121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