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區一:只有高新技術企業才能享受企業所得稅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五條第1項規定,本通知適用于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因此,無論高新技術企業還是其他企業,只要實行查賬征收的居民企業,符合財稅〔2015〕119號對研究開發費稅前扣除的其他限定性規定,就可以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稅收優惠。
誤區二:小微企業不可同時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文件規定,本辦法適用于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因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即使企業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征納應納稅所得并按20%稅率征收或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也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稅收優惠政策。
同理高新技術企業也可以同時享受15%企業所得稅稅率和與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兩種優惠政策。
誤區三:虧損企業不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正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稅務事項銜接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98號)第八條規定,關于技術開發費的加計扣除形成的虧損處理。企業技術開發費加計扣除部分已形成企業年度虧損,可以用以后年度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
因此,企業發生的研發費用,不論企業當年是盈利還是虧損,都可以加計扣除。
誤區四:企業從事研發活動但未形成成果,研發費用不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本通知所稱研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系統性活動。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
因此企業從事研發活動不管是否形成研究成果,研發費用均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誤區五:研發人員中的殘疾人員工資費用不能同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150%扣除和殘疾人員實際支付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一條第1項,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在稅前攤銷。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包括:1、人員人工費用。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第一條中明確指出,企業安置殘疾人員就業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另《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第二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
由此可以得出,研發人員中的殘疾人員工資費用也可以同時享受研發費用150%加計扣除和殘疾人員支付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支付給殘疾人員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誤區六:企業購置的用于研發的樣品不能作為研究開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一條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2.直接投入費用。(2)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
所以企業購置的用于研發的樣品可以作為研究開發費用享受加計扣除。
誤區七:企業享受加速折舊政策不能同時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
正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號)規定,企業在2014年1月1日后購進并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可以一次性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允許按不低于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折舊年限的60%縮短折舊年限,或選擇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年數總和法進行加速折舊。同時,該文件規定,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已享受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的折舊、費用等金額進行加計扣除。
所以,企業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在享受加速折舊稅收優惠后,還可以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誤區八: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就可以享受。
正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2015年第76號),附件1: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管理目錄(2015年版)。第14項: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在匯繳時享受。
所以研究開發費用加計扣除在企業所得稅預繳時不得享受。
誤區九:委托外單位開發的研發費用全部都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加計扣除。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特別事項的處理,1.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所以,對于企業委托外部進行研發活動,財稅〔2015〕119號公告對此作了嚴格規定,對于國內的委托開發,只允許稅前加計扣除80%;對于境外的委托開發,不允許稅前加計扣除。
誤區十:企業單獨自行研究開發費用才能加計扣除,與其他單位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不能享受加計扣除。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特別事項的處理,2.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所以企業和其他單位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也可以按照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
誤區十一:企業的創意設計活動不允許稅前加計扣除。
正解: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二條特別事項的處理,4.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創意設計活動,指多媒體軟件、動漫游戲軟件開發,數字動漫、游戲設計制作;房屋建筑工程設計(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為三星)、風景園林工程專項設計;工業設計、多媒體設計、動漫及衍生產品設計、模型設計等。
因此,財稅〔2015〕119號公告進一步明確了創意設計活動可以稅前加計扣除。
誤區十二: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的不同研發項目可以匯總核算。
正解: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規定:三、會計核算與管理。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
所以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可申請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誤區十三:企業仍然需要對研究開發費用實行專賬管理。
正解: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三、會計核算與管理。1.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同時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文件第五條,核算要求。企業應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研發項目立項時應設置研發支出輔助賬,由企業留存備查;年末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并在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的同時隨附注一并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研發支出輔助賬、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可參照本公告所附樣式(見附件)編制。
由此可以看出,這次政策調整,只是要求企業在現有會計科目基礎上,按照研發支出科目設置輔助賬和在年末填制匯總分析填報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輔助賬比專賬簡化的多,企業的核算管理更為簡便,降低加計扣除計算難度,減輕申報納稅工作難度。
誤區十四:企業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必須在年度申報時向稅務機關提供全部有效證明,稅務機關對企業申報的研發項目有異議時,由企業提供科技部門的鑒定意見。
正解: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五、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3.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可以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科技部門應及時回復意見。企業承擔省部級(含)以上科研項目的,以及以前年度已鑒定的跨年度研發項目,不再需要鑒定。
也就是說稅務機關對企業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研發項目有異議的,企業無需舉證,由稅務部門直接跟科技部門協商。
誤區十五:企業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不得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
正解: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第五條,管理事項及征管要求。4.企業符合本通知規定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追溯期限最長為3年。
由此可見符合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條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時享受該項稅收優惠的,可在匯算清繳期后三年內追溯享受并履行備案手續。
誤區十六:企業申請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時,需要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很多材料。
正解: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7號文件第六條,申報及備案管理。
(一) 企業年度納稅申報時,根據研發支出輔助賬匯總表填報研發項目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情況歸集表(見附件),在年度納稅申報時隨申報表一并報送。
(二)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實行備案管理, 除“備案資料”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按照本公告規定執行外,其他備案管理要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76號)的規定執行。
(三) 企業應當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并將下列資料留存備查:
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計劃書和企業有權部門關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立項的決議文件;
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開發專門機構或項目組的編制情況和研發人員名單;
3.經科技行政主管部門登記的委托、合作研究開發項目的合同;
4.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的費用分配說明(包括工作使用情況記錄);
5.集中研發項目研發費決算表、集中研發項目費用分攤明細情況表和實際分享收益比例等資料;
6.“研發支出”輔助賬;
7.企業如果已取得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鑒定意見,應作為資料留存備查;
8.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由此可以看出企業應當在不遲于年度匯算清繳納稅申報時,向稅務機關報送《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和研發項目文件完成備案,至于其他相關資料留存備查就可以了。
?【溫馨提醒】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文(財稅〔2018〕99號),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所有企業(非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比例都從50%提高到了75%,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新政加大了扶持非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力度,所以就目前的形式來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是否有必要做,需要進一步確認。(任何疑問可咨詢天拓力行服務熱線:010-621216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