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體】會計核算健全、實行查賬征收并能夠準確歸集研發費用的居民企業。
【優惠內容】
1.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本年度實際發生額的 50%,從本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2.企業開展研發活動中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 150%在稅前攤銷。
【享受條件】
1.企業應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要求,對研發支出進行會計處理;同時,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準確歸集核算當年可加計扣除的各項研發費用實際發生額。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
2.企業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別核算,準確、合理歸集各項費用支出,對劃分不清的,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3.企業委托外部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按照費用實際發生額的 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并計算加計扣除,受托方不得再進行加計扣除。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
委托方與受托方存在關聯關系的,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研發項目費用支出明細情況。
企業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4.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由合作各方就自身實際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5.企業集團根據生產經營和科技開發的實際情況,對技術要求高、投資數額大,需要集中研發的項目,其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按照權利和義務相一致、費用支出和收益分享相配比的原則,合理確定研發費用的分攤方法,在受益成員企業間進行分攤,由相關成員企業分別計算加計扣除。
6.企業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的產品進行創意設計活動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可按照規定進行稅前加計扣除。
【溫馨提醒】為進一步激勵企業加大研發投入,支持科技創新,財政部、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文(財稅〔2018〕99號),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所有企業(非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比例都從50%提高到了75%,形成無形資產的,在上述期間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75%在稅前攤銷。新政加大了扶持非科技型中小企業的力度,所以就目前的形式來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是否有必要做,需要進一步確認。(任何疑問可咨詢天拓力行服務熱線:010-62121691)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63 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 512 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 號)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 2015 年第 97 號)
5.《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做好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貫徹落實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6〕685號)
6.《財政部 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提高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通知》財稅〔2018〕9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