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開發銷售的主要軟件產品列表或技術服務列表;
2.主營業務為軟件產品開發的企業,提供至少1個主要產品的軟件著作權或專利權等自主知識產權的有效證明文件,以及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主營業務僅為技術服務的企業提供核心技術說明;
注:第三方檢測機構提供的軟件產品測試報告指根據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國家稅務局、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委員認可的檢測機構,每兩年認可一次,2016年有13家機構,在經信委網站上公布。
3.企業職工人數、學歷結構、研究開發人員及其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說明,以及匯算清繳年度最后一個月社會保險繳納證明等相關證明材料;
4.經具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鑒證的企業財務會計報告(包括會 計報表、會計報表附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以及軟件產品開發銷售(營業)收入、軟件產品自主開發銷售(營業)收入、研究開發費用、境內研究開發費用等情況說明;
5.與主要客戶簽訂的一至兩份代表性的軟件產品銷售合同(或技術服務合同復印件;
6.企業開發環境相關證明材料;主要指硬件設備和軟件開發工具。
7.稅務機關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