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相關專家認為:企業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社會意義及價值取向,才能消除市場的疑慮,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業熱情,推動改革取得最終的成功??芍ζ髽I信用信息系統的建立與運行,能促進構建企業登記效力體系,最終實現企業營運成本的降低。
隨著企業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市場主體呈加速發展態勢。工商登記部門統計數據顯示,2014年3-6月全國新登記注冊市場主體440.06萬戶,同比增長20.48%,注冊資本(金)7.22萬億元,同比增長54.37%。新登記企業主要集聚在中小型規模段,0-50萬元、50萬-100萬元和100萬-1000萬元規模段企業數量占比分別為31.8%、18.7%和39.7%,三規模段企業合計占新登記企業總量的90.2%。本次改革的亮點之一是取消了普通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額的要求,目的在于降低創業門檻,激發市場主體活力。根據天拓力行目前統計的情況來看,市場對這一改革的反映符合制度設計的初衷。唯有深刻理解企業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社會意義及價值取向,才能消除市場的疑慮,激發市場主體的創業熱情,推動改革取得最終的成功。
一、最低資本額的變遷是私法自治與政府管制界限調整的體現
權利的社會化和私法的公法化是現代私法發展的必然總體趨勢。權利不僅為滿足個人的需要,而且也肩負促進社會整體進步的重任。政府為擴大對國民的服務和維護一定的經濟秩序,對私法關系的形成加強監督和干預,從而使得公權力介入私法領域已成為習以為常之事。私法崇尚意識自治,企業投資領域則表現為營業自由原則。因公權力之介入而在營業中設置諸多管制性規定。為使社會良性發展,在營業自由與政府管制之間必須維持一定的平衡。換言之,營業自由與政府管制之間的界限,必須根據社會發展的實際情況,適時予以調整,以維護二者之間的平衡。以公司注冊的最低資本額為例,各國公司法的演變路徑是逐步放松資本管制,釋放民眾利用公司制度進行創業的熱情,促進本國競爭。由于公司經營行為涉及不特定的社會公眾的利益,有必要由政府設置管理制度,以維護交易秩序,于是產生了最低注冊資本額制度。隨著公司信用逐步從資本信用轉向資產信用,最低注冊資本額對于公司信用而言已經意義甚微,且不利于普通民眾利用公司制度,由此逐步被各國公司法所廢除或取消。此外,為爭取更多投資,各國逐步降低企業設立準入門檻,呈現出一種“向下”競爭的態勢,也促使各國公司法放棄最低注冊資本額的限制,采取更加寬松的準入政策。為維護經濟秩序而設置的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要求,是政府對私人設立企業行為的管制,這種管制因為社會背景的變化而逐步取消,重新回歸私人不受資本限制而自由設立公司的狀態,可以說,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制度的演變,正是私法自治與政府管制之間的界限,隨著社會變遷而適時調整的體現。
二、降低企業設立準入門檻是釋放改革紅利,激發市場活力的重要舉措
改革開放三十多年,我國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同時也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困境。我國經濟高速發展,然而改革的紅利所惠及的民生卻十分有限。這會導致民眾對于進一步深化改革缺乏熱情。在全面深化改革的現階段,推動改革深入,最重要的是給民眾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及公平發展的機會,使更多人從改革中獲得利益,從而理解改革的精神,積極投入到改革的事業中來,促進改革取得成功。普通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的取消,正是這一價值取向的體現。2005年修訂的公司法,雖然大大降低了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但仍然限制了部分創業者利用公司制度創業的可能性。特別是小微企業和高科技企業的發展,在創業之初即需要滿足最低注冊資本的要求,不利于其創業及發展。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為10萬元的規定,更是讓普通創業者望而卻步。此次企業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最低注冊資本額在普通公司中被全面取消,為中小企業的發展迎來了新的機會。改革措施全面施行后,民間投資熱情被激發,私營企業數量及資本增長強勁。數據顯示,2014年3-6月,新登記注冊內資企業125.74萬戶,同比增長67.77%。其中,私營企業120萬戶,同比增長70.14%,注冊資本(金)5.09萬億元,同比增長91.2%。隨著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的取消,民間資本的活力得到極大的增強,更多民眾投資實業,創辦了更多的公司企業。大量公司企業的出現會提供更多的就業崗位,有利于緩解我國城鎮化所帶來的就業壓力。同時,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的取消還會促進大量的民間資本投向新興產業和新型服務業,有利于我國產業結構的轉變,滿足因城鎮化而增加的對服務行業的需求。服務行業的大量增加還可以提供大量的就業崗位,實現勞動力的就業壓力向經濟持續發展的紅利轉變。
三、寬進嚴管的制度設計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之間關系的制度保障
企業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是為了讓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系必須讓市場的歸市場,政府的歸政府。政府放開無需管、也管不好的領域,轉入必須管、也能管好的地方。同時,把市場機制能夠發揮作用的領域交給市場機制進行調控。最低注冊資本額制度的設置,其主要目的在于確保公司具有相應的履約能力。然而,由于公司在運營過程中,其資產狀況總是處于不斷變動之中,因此,公司設立時的注冊資本數額與其是否履約并不存在必然的聯系。如果政府將維護交易秩序的重點放在公司設立時是否具備最低注冊資本額的審查上,而忽略了公司設立后,對其信用狀況的公示及公平交易環境的營造,則錯配了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關系。企業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本著“寬進嚴管”的精神,在取消公司最低注冊資本額的同時,為市場主體運營過程中的管理配置了相關制度,為實現政府歸政府,市場歸市場的目標提供了制度保障。從投資者角度,企業最低注冊資本額的取消,并不意味著其在經營企業時可以無所顧忌,為所欲為,相反,由于政府轉入過程監管,市場主體的誠信經營的要求更加嚴格。為實現過程監管,政府應當推動法律的修改完善,消除企業發展的制度障礙,切實降低企業的經營成本,營造良好的市場環境,保障改革的順利進行。具體而言:
一是企業信用信息系統的建立與運行。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平臺,投資者可以了解到所有企業的信用狀況,既便于選擇交易方,促進交易繁榮,也可以督促企業重視自己的信用,形成誠實守信的市場秩序。政府雖然不需要對企業的信用作出評價,但通過公示企業在經營中的履約狀況、行政處罰狀況、出資情況、履行出資承諾等信用信息,可以為相對人提供判斷企業信用的必要信息,從而維護交易的安全和市場秩序。
二是企業營運成本的降低。企業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意在降低市場準入門檻,釋放改革紅利,讓更多民眾可以利用公司企業制度進行創業和謀生。然而,如果投資者可以一元錢注冊一家公司,卻需要一百萬元來租賃經營場所,以滿足登記中關于維持公司住所地的要求,那么,這種高昂的營運成本仍然會導致普通的創業者實質上無法利用公司企業制度。所以,有必要清理相關法律規定,切實降低企業營運成本,將企業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意圖真正落到實處。
三是企業登記效力體系之構建。登記即是一種公示。登記事項必然產生一定的效力。對于登記效力予以系統化規定,是確保交易秩序的基礎性舉措。應登記之事項已登記,應登記之事項未登記,應登記之事項錯誤登記,對于登記權利人、利害關系人以及善意第三人,產生何種法律效力,將影響各方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關涉交易安全之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