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展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目的和依據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布的關于印發《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文件,為了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精神,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保障國家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政策的實施,加強技術市場管理,重新規范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工作。其中,明確規定:未申請認定登記和未與登記的技術合同,不得享受國家對有關促進科技成果轉化規定的稅收、信貸和獎勵等方面的優惠政策。
科技部關于印發《關于加快發展技術市場的意見》的通知(國科發市字[2006]075號)文件,進一步明確:完善技術合同登記制度,保證國家扶持技術創新、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優惠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
二、技術合同主要用途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 》(財稅〔2013〕106號)相關政策規定:符合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免征增值稅優惠條件的納稅人,按規定將相關資料報稅務機關備案,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企業申報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免征增值稅優惠其中必備流程是完成技術轉讓合同、技術開發合同登記。
至于技術服務合同登記,其意義在于對合同內部技術服務要點的確認。登記過的技術服務合同可作為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等資質要求中對于企業科技成果轉化能力進行證明的強有力材料。
三、技術合同登記的前提條件
1.具備雙方簽訂的正式書面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真實、有效的技術合同。建議:采用科技部或北京市監制的技術合同示范文本。
2.技術合同文本中:必須明確甲乙雙方的主體資質、必須明確技術標的內容、必須明確技術的報酬或價款,如實表述雙方相互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對弄虛作假和欺騙行為將根據后果追究其相應責任。
3.每項合同只能申報登記一次,而且只能由賣方(技術輸出方)在北京地區任選一個登記機構進行申報,不能重復申報登記。(全國統一規定,除技術進口項目外,均需在其注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申報登記,不能跨越管轄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