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市場與技術合同管理政策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總則及第十八章技術合同(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第二十七條“企業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四)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所稱符合條件的技術轉讓所得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是指一個納稅年度內,居民企業 技術轉讓所得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五)《關于貫徹落實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1999]273號“二、關于營業稅(一)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征營業稅?!?/span>
(六)《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管理辦法》(國科發政字[2000]063號)
(七)《技術合同認定規則》(國科發政字[2001]253號)
(八)《關于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字[1999]45號)
(九)《關于技術轉讓所得減免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12號)
(十)《關于居民企業技術轉讓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0]111號)
1、技術轉讓的范圍,包括居民企業轉讓專利技術、計算機軟件著作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植物新品種、生物醫藥新品種,以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確定的其他技術。
其中:專利技術,是指法律授予獨占權的發明、實用新型和非簡單改變產品圖案的外觀設計。
2、本通知所稱技術轉讓,是指居民企業轉讓其擁有符合本通知第一條規定技術的所有權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行為。
3、技術轉讓應簽訂技術轉讓合同。其中,境內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認定登記,跨境的技術轉讓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商務部門認定登記,涉及財政經費支持產生技術的轉讓,需省級以上(含省級)科技部門審批。
居民企業技術出口應由有關部門按照商務部、科技部發布的《中國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術目錄》(商務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號)進行審查。居民企業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4、居民企業從直接或間接持有股權之和達到100%的關聯方取得的技術轉讓所得,不享受技術轉讓減免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