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主體】
1.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2.中國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
【優惠內容】認定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 8%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享受條件】
1.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一種或多種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采用先進技術或具備較強的研發能力。其中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屬于《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
2.企業的注冊地及生產經營地在示范城市或創新發展試點地區(含所轄區、縣、縣級市等全部行政區劃)內;
3.企業具有法人資格;
4.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員工占企業職工總數的 50%以上;
5.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認定范圍(試行)》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 50%以上,從事《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領域范圍(服務貿易類)》中的技術先進型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占企業當年總收入的50%以上;
6.從事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業當年總收入的 35%。
【政策依據】
1.《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59 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商務部、科學技術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新增中國服務外包示范城市適用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08號)
3.《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商務部 科技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在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地區推廣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122 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