軟件開發者開發的軟件,由于可供選用的表達方式有限而與已經存在的軟件相似的,不構成對已經存在的軟件的著作權的侵犯。這里說的表達方式有限,是指由于軟件產品的潛在用途、行業、功能的局限性,導致軟件必須采取某種表達方式的,這種表達方式的相似,不構成侵權性的相似。
例如,文字處理軟件都需要有復制、粘貼等編輯功能,那么,兩款軟件都有這個功能就互相之間不構成侵權。
另外,兩款財務軟件都是按照國家規定的財務規則和財務制度編寫的,他們為了遵守通用財務規定和規則而出現的相似性,也不構成侵權性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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