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對我國境內新辦的軟件企業,經稅務備案后,自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簡稱“兩免三減半”)。
2)以計算機軟件開發生產、系統集成、應用服務和其他相應技術服務為其經營業務和主要經營收入;
3)具有一種以上由本企業開發或由本企業擁有知識產權的軟件產品,或者提供通過資質等級認定的計算機信息系統集成等技術服務;
4)從事軟件產品開發和技術服務的技術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50%
5)具有從事軟件開發和相應技術服務等業務所需的技術裝備和經營場所;
6)具有軟件產品質量和技術服務質量保證的手段與能力;
7)軟件技術及產品的研究開發經費占企業年軟件收入8%以上;
8)年軟件銷售收入占企業年總收入的35%以上,其中,自產軟件收入占軟件銷售收入的50%以上;
9)企業產權明晰,管理規范,遵紀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