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創投企業投資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享受主體】創業投資企業
【優惠內容】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享受條件】
1.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
2.經營范圍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且工商登記為“創業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專業性法人創業投資企業;
3.按照《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完成備案,經備案管理部門年度檢查核實,投資運作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4.創業投資企業投資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按照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172號)和《關于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08〕362號)的規定,通過高新技術企業認定;
5.符合職工人數不超過500人,年銷售(營業)額不超過2億元,資產總額不超過2億元的條件。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12號)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