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標許可
商標注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許可人應當自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3個月內將合同副本報送商標局備案。
1.應提交的申請書件
1)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一件注冊商標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應提交一份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書。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由許可人辦理。
2)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若合同文字使用外文應當同時附上相應的中文譯本,并由申請人或代理組織簽章確認;
3)許可人、被許可人主體資格證明文件。許可人或被許可人為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能夠證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的復印件(如身份證等);許可人或被許可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加蓋申請人公章的營業執照副本的復印件。許可人或被許可人為外國及我國港、澳、臺地區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能夠證明許可人有效存續的營業登記證明文件復印件。文件使用外國文字的,應提供中文翻譯件。
4)委托商標代理組織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托書。
5)再許可的,還應提交主許可和前次許可的所有許可人含有同意進行再許可內容的許可合同或授權書原件或經公證的復印件。
2.因許可涉及到合同的簽訂,建議找專業律師幫助操作!
3.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規費: 每件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申請收取規費300元。
二、商標續展
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10年。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的6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還有6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內仍未提出申請的,期滿后商標局將予以注銷。
1.應提交的申請書件為:
(1)《商標續展注冊申請書》
(2) 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主體資格證明文件復印件
(3) 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書》
(4) 注冊證復印件
(5) 申請文件為外文的,還應提供經翻譯機構或代理機構簽章確認的中文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