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適應《商標法》及《實施條例》修改內容所作的修訂
根據《商標法》及《實施條例》在程序設置、案件類型、法律條款、用語措辭等方面的變化進行了修改。除對相應法律條款序號進行修改外,還按照新《商標法》及《實施條例》的規定對評審案件的類型予以明確,區分了無效宣告復審程序與撤銷復審程序。
鑒于原《評審規則》中規定的評審案件審理范圍在本次《實施條例》修訂時已經上升至《條例》中,其具體內容也根據新《商標法》進行了相應的補充完善,新《評審規則》不再對此分別重復規定,僅規定依照《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審理。
根據新《商標法》關于商標注冊文件提交方式的變化,《評審規則》增加了以數據電文方式提交或送達評審文件的規定;根據新《商標法》對用語的統一和規范,將商標代理組織統一表述為“商標代理機構”等。
根據《實施條例》的規定,將“公開評審”修改為“口頭審理”,對當事人提交文件、商評委送達文件、涉及辦理共有商標評審事宜的代表人確定等相關內容進行了修改。
二、根據實踐需要對相關評審程序所進行的補充完善
(一)明確實踐中已形成共識的做法,規范評審案件審理。
一是為了規范案件審理,在《評審規則》的總則中對各類評審案件中系爭商標的稱謂進行統一規范;
二是為提高案件審理效率,明確結案的案件均為獨任審理;
三是適應《訴訟法》修改及實踐中當事人提交證據的客觀需求,增加了證據形式的規定,并在其中明確了電子數據證據形式。
(二)完善商標評審程序性規定,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一是為保障當事人的程序性權益,增加了“經不予注冊復審程序予以核準注冊的商標,原異議人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無效宣告的,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另行組成合議組進行審理”的規定。
二是為最大限度保障當事人利益,增加了“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四款、第四十五條第三款和實施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的規定,需要等待在先權利案件審理結果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決定暫緩審理該商標評審案件”的規定。
三是借鑒司法程序中文件送達的相關做法,增加了“商標評審委員會向當事人郵寄送達文件被退回后通過公告送達的,后續文件均采取公告送達方式,但當事人在公告送達后明確告知通信地址的除外”的規定,以節省再次郵寄并退回的不必要的程序。
四是順應當事人需求,增加了“對于當事人達成和解的案件,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結案,也可以做出決定或者裁定”的規定。
五是為進一步規范證據采信,明確規定未經交換質證的證據不應采信。
(三)增加主動糾錯和接受司法審查的相關規定,規范評審應訴工作。
一是適應實踐中的客觀需要,增加了一審訴訟中因情勢變更導致評審決定、裁定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發生變化的處理,明確規定了非實質性錯誤的更正方式。
二是為了規范執行法院判決的重審案件審理,增加了執行法院判決重審的相關規定,明確應重新組成合議組,及時進行重審,并明確重審程序中可以采信當事人提交的新證據。
三、針對實踐中遇到的突出問題所作的刪改
對于實踐中影響評審案件審理效率的突出問題以及原《評審規則》中明顯不適應客觀工作需要的規定,《評審規則》一方面按照實際需要增加了相關規定,另一方面對有關條文作了修改、刪減。
(一)針對實踐中常見的當事人不按規定的份數提交副本且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情況,明確規定提交證據材料副本內容與正本內容不一致且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評審申請,或者視為未提交相關材料。
(二)實踐中當事人商標發生轉讓、移轉,受讓人或者承繼人不及時聲明承受相關主體地位的情況較多,影響評審案件的審理效率。為此,《評審規則》明確規定:“未書面聲明且不影響評審案件審理的,商標評審委員會可以將受讓人或者承繼人列為當事人作出決定或裁定?!?/span>
(三)針對實踐中多人共同參加評審案件送達的實際需要,明確共同申請人應當指定一人為代表人。
(四)鑒于實踐中需要商評委審查員回避的情況極少出現,目前商評委并不在案件審理前通知當事人合議組的人員組成情況,該做法也得到法院的認可。舊《評審規則》第二十六條有關對當事人申請回避后商評委應如何處理的規定并無實際意義,新《評審規則》對此予以刪除。
(五)修訂后的《評審規則》明確規定:口頭審理的具體辦法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另行制定,且舊《評審規則》中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等有關公開評審具體要求的規定較為粗略,仍需具體規定予以細化,修訂時將前述條款予以刪除。
(六)鑒于社會各界要求延長評審決定、裁定移交商標局的時間,以避免誤發商標注冊證等情況發生的呼聲較為強烈,《評審規則》把評審決定、裁定移交商標局的時間,由原來的自評審決定、裁定發出之日起60日延長至4個月,并規定對于當事人告知起訴信息的,自收到起訴信息之日起重新計算4個月,若4個月后未收到法院正式起訴通知,評審決定或裁定將移交商標局執行。
四、確定新舊法適用的基本原則
《評審規則》區分不同情況,就新舊法銜接階段的法律適用、審限等問題作了明確。修訂后的《評審規則》在附則中規定,對于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在2014年5月1日前作出的駁回商標注冊申請決定或異議裁定向商評委申請復審,商評委于2014年5月1日后審理的案件,除異議復審案件的主體資格問題外,其余程序問題和實體問題適用新法;對于商評委在2014年5月1日前受理、在2014年5月1日后審理的無效宣告、無效宣告復審和撤銷復審案件,程序問題適用新法,實體問題適用舊法。對于在新法施行前受理的商標評審案件,應自2014年5月1日起開始計算審理期限。
五、對有關條文序號進行了調整、理順
《評審規則》還根據不同條款之間的邏輯關系,對原規則的條款順序進行了調整,并對重復性規定予以刪除;對原規則中容易引起歧義的規定予以修正,對相關措辭予以統一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