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標志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1)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2)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4) 夸大宣傳并帶有欺騙性的;
(5)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授權的除外;
(6)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7)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
(8)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
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大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可是,地名具有別的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實商標組成部分的除外;現已注冊的使用地名的商標繼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