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對比財稅〔2015〕119號與國稅發〔2008〕116號、財稅〔2013〕70號,全面剖析新政,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方面總結出八大變化:
1.適用企業對象。新政中增加“實行查賬征收”的規定。在原規定中,“核定征收”的企業,難以符合“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無法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
2.適用行業方面。新政對可以加計扣除的行業管理從“正列舉”轉化為“負面清單”,擴大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行業包括:文化產業等在內的諸多現代服務業、制造業。凡不在上述7大禁止類行業的范圍內,均可申請享受該優惠政策。
3.研發活動范圍。對“研發活動內涵、外延”的界定,從“正列舉”改為“反列舉”,由此帶來兩個效果:一是擴大了研發活動的范圍;二是對實際管理帶來明確的執行標準。
4.研發費用范圍。新政對可加計扣除的費用進行了歸納分類,由“8+5”調整為7類,增加了五個方面:
(1)外聘人員勞務費;
(2)專家咨詢費;
(3)試制產品檢驗費;
(4)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
(5)研發直接相關的差旅費、會議費等。其中,“外聘人員勞務費”歸入“人員人工費用”,“試制產品檢驗費”歸入“直接投入費用”,其他三項均歸入“其他相關費用”。
5.由“轉賬”到“輔助賬”。新政策為減企業會計負擔,要求“轉賬管理”改為“對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研發項目設置輔助賬”,但對沒有建立研發費用輔助賬的企業而言,是一大挑戰。
6.設置3年追溯期。2016年后企業認為其研發活動所產生的研發費用符合加計扣除稅收政策而未享受的,可向前追溯三年,但同時按照規定,企業需要履行備案手續。
7.減少審核程序。為提高企業申報成功率,新政明確,企業以后申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不需要先進行“項目鑒定”,而是改由稅務機關把“有異議”的項目“轉請地市級(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鑒定意見”。
8.委托研發處理。新政明確委托方可以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計算并進行加計扣除政策,降低了委外研發的加計扣除難度,使得企業更加容易享受優惠政策。
說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科技部聯合發布《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將于2016年1月1日起執行,原有《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將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