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中明確要求有2點:
1、高新技術企業的概念
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內,持續進行研究開發與技術成果轉化,形成企業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以此為基礎開展經營活動,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的居民企業。
解讀:
1)企業所屬領域應該在《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范圍內;
2)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及對應轉化成果(產品/服務),后期單獨針對領域、知識產權及成果轉化要求,在此不做贅述;
3)在中國境內(不包括港、澳、臺地區)注冊成立,可結合我國一國兩制政策環境理解,二者法律、政策等都有相應差異;
4)居民企業是指依照中國法律、法規在中國境內成立、或者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內的企業;依據居民企業釋義,可擴大理解為在中國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企業均可申請國家高新,不限制外資成分企業。
2、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是指企業須注冊成立365個日歷天數以上,但各地執行標準不一,北京目前要求到申請日成立滿一個自然年度(累積365天);個別地區要求成立滿一個會計年度(1月1日—12月31日),在申請時需具體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