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應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需要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
②納稅人被工商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
③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解散、破產、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
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有哪些手續:
(一)納稅人申請辦理納稅清算時,首先到所管轄的征收所領取《納稅清算申報表》一式三份,并填寫如下內容:計算機代碼、企業名稱、經濟性質、詳細地址、注銷稅務登記申請、納稅清算申報情況、申報書附送的有關資料;
(二)交回稅務代碼章、稅務登記正副本、稅務機關發放的有關納稅資料及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除個體戶、定額戶之外的納稅人,持征收所簽署意見后的《納稅清算申報表》備稽查所檢查;
(三)納稅人經稽查所稽核檢查后,持稽查所簽署意見的《納稅清算申請表》到納稅服務所辦理注銷;
(四)納稅服務所收到納稅人的《納稅清算申報表》后按規定的程序辦理注銷手續。并開具《注銷稅務登記證明》即為辦完注銷稅務登記手續;
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時限:
(一)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發生解散、破產、撤消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向工商機關辦理注銷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按規定不需要在工商機關辦理登記的,應自有關機關批準或宣告終止之日起 15 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
(二)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需要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注銷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同時,向遷往地主管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開業稅務登記;
(三)納稅人被工商行政機關吊銷營業執照的,應自營業執照被吊銷之日起 15 日內,向原稅務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稅務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