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都知道,2014年3月1號修訂后的《公司法》實施后,一個重要的改革內容也隨之誕生,那就是將原股東出資的實繳制改為認繳制,這無疑為一系列的創業者打開了“便利之門”。這也就導致很多企業在成立之初,出現了股東未實際出資或未足額出資的情況。
如果此時原股東在未實際出資的情況將認繳的股權轉讓出去,會承擔哪些法律后果呢?
主要存在兩種情況:
首先,在受讓方知情的情況下: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也就是說受讓方股東在受讓時已經知道原股東尚未足額出資的該轉讓協議有效,受讓方股東不僅享有原股東的權利,也必須履行原股東的出資義務。
其次,在受讓方不知情的情況下:
如原股東刻意隱瞞未實際出資的事實,受讓人在不知道轉讓方并沒有實際出資的情況下與轉讓人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繼而受讓該股權的情形下,由于轉讓方惡意隱瞞重要事實,使受讓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構成了民法中的“欺詐”,則該情形下所產生的法律后果就是——“股權轉讓協議”可撤銷,而不是“有效”!所以,在這種情形下,受讓人可以以欺詐為由來主張撤銷“股權轉讓協議”,從而使得該協議的法律效力自始無效,繼而避免受讓方股東為原股東“背鍋”。
以上就是未實際出資的股東轉讓股權的法律后果,以此不難看出,在不了解實際的法律條文,盲目的進行股權轉讓,是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所以,企業在執行過程中需格外注意。天拓力行擁有專業的法律工商團隊,十年行業經驗,任何與股權轉讓相關的疑問,均可致電咨詢:010-62121691.